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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国际注册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 第二十一条

发布时间:2019-10-01 信息来源:策朋商标注册公司 点击:

策朋国际商标申请办理

      第二十一条【商标国际注册】商标国际注册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有关国际条约确立的制度,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注解:
      本条是对国际注册商标的法律适用的规定。
 
      商标国际注册,包括以下两个方面的内容:
      一是遵循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有关国际条约确立的制度。我国自然人、法人进行商标国际注册,应当遵循我国已经参加的《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和《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有关议定书》及《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及该协定有关议定书的共同实施细则》的规定办理的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
 
      二是商标国际注册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商标国际注册涉及国际条约的履行、当事人权利的保护等一系列问题,请致电策朋商标代理机构电话131-2272-0888,法律不可能对此一一作出详尽的规定。为此,商标法专门授权国务院对商标国际注册的具体办法作出规定。
 
      根据《商标法实施条例》第37条的规定,以中国为原属国商标申请国际注册的,应当通过商标局向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国际局申请办理。以中国为原属国的,与马德里协定有关的商标国际注册的后期指定、放弃、注销,应当通过商标局向国际局申请办理;与马德里协定有关的商标国际注册的转让、删减、变更、续展,商标申请,策朋商标注册服务,可以通过策朋商标局向国际局申请办理,也可以直接向国际局申请办理。以中国为原属国的,与马德里议定书有关的商标国际注册的后期指定、转让、删减、放弃、注销、变更、续展,可以通过商标局向国际局申请办理,也可以直接向国际局申请办理。
 
配套:
     《商标法实施条例》第34 -50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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