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决定的生效及效力】第三十六条 经审查异议不成立而准予注册的商标
发布时间:2019-08-31 信息来源:策朋商标注册公司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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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六条 【有关决定的生效及效力】法定期限届满,当事人对商标局做出的驳回申请决定、不予注册决定不申请复审或者对商标评审委员会做出的复审决定不向人民法院起诉的,驳回申请决定、不予注册决定或者复审决定生效。
经审查异议不成立而准予注册的商标,商标注册申请人取得商标专用权的时间自初步审定公告三个月期满之日起计算。自该商标公告期满之日起至准予注册决定做出前,对他人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该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标志的行为不具有追溯力;但是,因该使用人的恶意给商标注册人造成的损失,应当给予赔偿。
注解:
本条是关于对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所做决定的生效时间,以及对经审查异议不成立而准予注册商标的商标专用权生效时间和效力的规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专利、商标等授权确权类知识产权行政案件审理分工的规定》,不服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的商标复审决定和裁定的案件,由北京市第一、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分别作为一审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作为二审法院。
应用:
《商标法实施条例》第21 -29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