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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理标志】特征有哪些?误导公众的,不予商标注册并禁止使用 第十六条

发布时间:2019-10-03 09:15:30

         第十六条【地理标志】商标中有商品的地理标志,而该商品并非来源于该标志所标示的地区,误导公众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但是,已经善意取得注册的继续有效。
 
         前款所称地理标志,是指标示某商品来源于某地区,该商品的特定质量、信誉或者其他特征,主要由该地区的自然因素或者人文因素所决定的标志。
 
注解:
         什么是地理标志
         所谓地理标志,按照《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第22条第1款的规定,系指下列标志:其标示出某商品来源于某成员地域内,或来源于该地域中的某个地区或某地方,该商品的特定质量、信誉或者其他特征,主要与该地理来源的自然因素或者人文因素相关联。如来自金华的火腿就与其他地区的火腿在品质上不同。同样是茶叶,产自杭州西湖的龙井茶就享有西湖龙井的美誉。
 
         地理标志的特征有哪些?
         地理标志具有以下特征:
         一是:地理标志是实际存在的地理名称,而不是臆造出来的;
         二是:使用地理标志的商品其真实产地必须是该地理标志所标示的地区,而不是其他地区;
         三是:只有该地理标志标示地区的生产经营者才能在其商品上使用该地理标志;
         四是:使用地理标志的商品必须具有特定质量、信誉或者其他特征,而且其特定质量、信誉或者其他特征主要是由该地区的自然因素或者人文因素所决定的;
         五是:地理标志不是商标,不具有独占性,不能转让。
 
         商标权人以行为人合理使用的原产地域专用标志侵权为由诉至法院会否得到支持?
         对于因历史原因形成的、含有地名的商标注册,商标申请,虽然商标权人根据商标法享有商标专用权,但是如果该地名经国家专门行政机关批准实施原产地域产品保护,则被获准使用的民事主体可以在法定范围内使用该原产地域专用标志。商标权人以行为人合法使用的原产地域专用标志侵犯自己的商标专用权为由诉至人民法院,请求侵权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7年第11期:浙江省食品有限公司诉上海市泰康食品有限公司、浙江永康四路火腿一厂商标侵权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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