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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OGO作品著作权与注册商标的保护区别哪个权重高?

发布时间:2019-06-22 23:10:18

      著作权保护作者在科学技术和文学艺术领域的独创性表达。著作权人对其作品拥有发表、署名、修改和保护作品完整权等人身权(精神权利)和复制、发行、展览、改编等财产权。因此,未经许可将他人的作品申请注册和使用为商标构成著作权侵权行为。
 
      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的规定,作者的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的保护期不受限制。公民的作品,其发表权和财产权的保护期为作者终生及其死亡后50年,截止于作者死亡后第50年的12月31日;如果是合作作品,截止于最后死亡的作者死亡后第50年的12月31日。法人作品和职务作品,其发表权和财产权的保护期为50年,截止于作品首次发表后第50年的12月31日,但作品自创作完成后50年内未发表的,不再保护。
 
     与注册商标权的保护范围受限于核准的商品或服务不同,著作权的范围不因作品的使用方式或产品与服务范围受影响,因此,依据著作权可以阻止一个商标在任何产品或服务上的注册。对于图形商标和艺术化了的文字商标,著作权被经常援引以阻止他人的注册使用,尤其是在由于商品或服务不类似而导致在先商标权难以奏效的情况下。
 
      著作权的主张者必须证明:客体符合作品的认定条件(具有独创性),其是著作权人(所有人或被许可人),作品的创作时间或首次发表时间(以确保著作权仍在保护期之内),被告或被申请人使用了与作品相同或实质近似的表达,被告或被申请人有接触作品的可能。
 
      由于作品的认定和著作权侵权判断涉及著作权法规则的解释和适用,有些国家将此类争议直接交由法院解决,认为商标审查机关不具有这方面的职能。我国的商标审查机关对于著作权作为异议或无效程序中的依据也是予以审查的。在上述著作权侵权认定所要证明和认定的事实与条件中,独创性的认定经常对各国司法机关构成挑战,而著作权权属和作品创作时间的证明往往是很多案件中当事人的软肋。
 
     就独创性而言,我国的法律实践中仅要求最低程度的创造性即可,但作品的保护范围仅限于独创性的元素或成分。而最低程度的创造性在很多案件中不容易把握。在独创性的认定中,一方面要将认定客体与常见的表达相对比以确定其是否存在独特性的元素;另一方面要考察著作权主张者对于独创性元素的说明和论证。
 
     前者通常依赖被告或被申请人对于常见表达的举证和法官对于常见表达的认知,后者则完全取决于权利主张者的论证。前者是“CAMEL SAHARASAM”商标异议案中独创性认定的要点,如图9-1所示。
 
     就著作权的权属证明而言,我国《著作权法》第11条第1~3款规定:“著作权属于作者,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创作作品的公民是作者。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主持,代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意志创作,并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责任的作品,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视为作者。”因此,在著作权原始取得情况下,自然人著作权人需要提供证据证明其创作了作品;法人著作权人需要证明是法人作品:在继受取得情况下,自然人或法人著作权人都需要提供著作权转让协议或继承(法人承继)的证据,并要提供原始权利归属的证据。《著作权法》第11条第4款还规定,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作者。
 
      在“老人城LAORENCHENG及图”商标无效案中,原告提供了Logo商标在国外较早获得注册的授权公告,上面有商标图形和注册人的名称。法院认为,商标注册公告不属于可以适用前述“署名推定权属”的规则,《著作权法》第11条第4款中的“署名”是表明作者身份的署名,向公众传达的意思是署名者系作品创作者:而商标注册公告中载明的商标注册人的信息仅表明注册商标权的归属,不属于著作权法意义上在作品中表明作者身份的署名行为。因此,这一有关推定著作权权属的条款有着特定的事实情景作为适用背景,它适用于典型的文学作品和美术作品的发表情形,但对其他的作品和作品公开的情形不一定适用。但尽管不能适用上述“署名推定权属”的规则,但商标注册和公告的证据仍对商标注册人是著作权所有人或被许可人的事实具有很强的证明力。  
 
      在商标法实践中,经常会有国外Logo商标的注册人援引对Logo作品的著作权对他人的商标申请提起异议或无效宣告程序的案件。此类案件中,Logo注册人往往提供该Logo在国外最早的商标注册证作为著作权的证据。商标注册证本身可以证明Logo的注册人和使用人很可能是该作品的著作权人或被许可人,尤其是对于历史较长的Logo标识而言,毕竟以侵犯他人著作权的方式取得Logo的商标注册或使用Logo是特殊情况。因此,根据高度盖然性的证明标准,可以结合案件情况依据较早的商标注册证认定Logo的著作权归属,除非对方提供相反的证据。但商标注册证本身无法证明著作权的产生时间,因此.还需要有关作品创作、发表、权属约定等某些方面的证据以证明著作权保护期的起算点。
 
      此外,著作权登记证书也是实践中经常被使用的有关著作权存在和权属的证据,但由于我国著作权登记机关并不对著作权登记的事项进行审查,因此,著作权登记证书的证明力较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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