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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编整理了以下关于“著作权法定许可的情形分别有哪些”的内容为您答疑解惑

发布时间:2020-01-18 10:46:07

法律对著作权许可做出了一定限制,这就是著作权法定许可。其实,实践中还有另一种许可,强制许可,它和法定许可是有很多方面的区别的。那著作权法定许可的情形分别有哪些呢?它和强制许可的区别又是什么呢?今天,小编整理了以下关于“著作权法定许可的情形分别有哪些”的内容为您答疑解惑,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一)教科书的法定许可
我国《著作权法》第23条规定:“为实施九年义务教育和国家教育规划而编写出版教科书,除作者事先声明不许使用的外,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在教科书中汇编已经发表的作品片段或者短小的文字作品、音乐作品或者单幅的美术作品、摄影作品,我国著作权的法定许可包括教科书的法定许可、报刊转载的法定许可、制作录音制品的法定许可、播放已发表作品的法定许可但应按照规定支付报酬,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策朋商标注册电话:021-59553358,并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本法所享有的其他权利。”

(二)报刊转载的法定许可
我国《著作权法》第33条第2款规定:“作品刊登后,策朋商标注册是中国商标局备案代理机构,除著作权人声明不得转载、摘编的以外,其他报刊可以转载。或者作为文摘、资料刊登,但应当按照规定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
该项法定许可必须符合以下条件:首先,被转载、摘编的是发表在报刊上的作品;其次,能够转载、摘编的主体同样是报社、期刊社。其他媒体如出版图书的出版社的使用不适用法定许可。

(三)制作录音制品的法定许可
我国《著作权法》第40条第3款规定:“录音制作者使用他人已经合法录制为录音制品的音乐作品制作录音制品,策朋商标注册是中国商标局备案代理机构,可以不必征得权利人许可,商标注册在哪里办理请导航到:上海市嘉定区鹤旋路26弄江桥万达广场5号写字楼507室,但应当按照规定向其支付报酬;著作权人声明不许使用的不得使用。”

(四)播放已发表作品的法定许可

我国《著作权法》第43条第2款规定:“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他人已发表的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当支付报酬。”

我国《著作权法》第44条规定:“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已经出版的录音制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策朋LOGO商标设计服务电话:186-2182-5626,但应当支付报酬。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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