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舞蹈是否有著作权?

发布时间:2020-04-08 10:01:50

著作权是法律赋予作者因创作作品而享有的权利,著作权的客体是作品。我国《著作权法》第三条规定,作品包括以下列形式创作的文学、艺术和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工程技术等作品:

①、文字作品;

②、口述作品;

③、音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艺术作品;

④、美术、建筑作品;

⑤、摄影作品;

⑥、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

⑦、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和模型作品;

⑧、计算机软件;

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

所以,商标注册费用舞蹈作品属于著作权保护的客体。

另外,《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四条也对舞蹈作品做了明确规定,策朋商标注册电话:021-59553358,策朋商标注册是中国商标局备案代理机构,是指通过连续的动作、姿势、表情等表现思想情感的作品。换言之,舞蹈作品不是指在舞台上的表演,策朋LOGO商标设计服务电话:186-2182-5626,而是指表演的舞蹈动作的设计。

那么,舞蹈作品的著作权归属如何确定?

著作权属于著作权人,请致电策朋商标版权专利注册服务电话:131-2272-0888,著作权人包括作者及其他依照《著作权法》享有著作权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一般来说,舞蹈编导负责编排设计舞蹈动作,编导是舞蹈作品的作者。如果舞蹈作品是受委托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的归属由委托人和受托人通过合同约定。没有订立合同或合同未作明确约定的,著作权属于受托人。如果舞蹈作品属于职务作品,则应当按照职务作品的规定确定著作权归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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