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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与许某某之间发生争议后

发布时间:2020-07-11 22:44:03


快手主播直播带货售山寨机,快手也被消费者告上法庭

因认为主播许某某在快手直播间销售的某品牌手机(以下简称涉案手机)为仿冒机,构成欺诈,王某某将主播许某某及快手APP运营方上海快手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快手公司”)诉至上海互联网法院。


7月8日下午,CCTV-12社会与法频道《现场》栏目全媒体直播案件庭审过程,吸引了超过880万的网友在线观看,并在央视频、今日头条、凤凰网等26家平台同步直播。



一部手机引发的跨越千里的纠纷


原告王某某诉称,2019年5月28日,王某某在快手直播间观看直播,主播许某某手持手机向直播间粉丝售卖,并介绍称手机原价一万多元,由于手机使用数月,四五千就可出售,并推销称有购买需要的添加快手主页资料中的微信号联系。王某某加微信后询问价格、交易方式、手机信息,对方称微信转账,快递发货。


王某某收货后认为涉案手机为仿冒、山寨机,要求许某某退货退款。许某某回复称自己也是被骗,退货需要等下家,后将王某某拉黑。


王某某向快手公司官方投诉反映,快手官方给予的答复为“判定和解失败,已对对方账户作出处理”。几天后,王某某发现该主播仍在直播,后多次联系快手公司,官方均作上述答复。


2019年12月1日,王某某按照快递单上的地址,请假赴成都市许某某所在单位维权,发现其已离职,维权无果。


王某某诉至法院,请求判决:

1.判令被告许某某退一赔三,共计16 000元

2.判令被告许某某、被告快手公司赔偿维权合理开支(包括误工费905.89元、交通费1307元、住宿费672元、快递费40元)


7月8日,上海互联网法院对该案进行开庭审理,各方当事人在庭审中围绕“被告许某某是否应被认定为经营者”“被告许某某是否实施了欺诈行为,是否应承担相应责任”“被告快手公司是否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展开了激烈辩论。


被告许某某认为,王某某依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之规定要求许某某承担三倍赔偿的责任,适用法律错误。依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适用三倍赔偿责任的前提为许某某为经营者,但许某某销售闲置物品并非经常的、持续的、连续多次,不符合经营者的经营行为,双方之间的交易行为不属于该法调整的范围,不属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的消费关系。王某某主张的维权费用缺乏法律依据,王某某不能提供支出发票,不能提供误工证明,不排除王某某是因公出差或者旅游顺便维权。同时,许某某愿意退还王某某涉案手机购机款4000元。故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快手公司认为,王某某与许某某之间的交易系通过微信进行,未在快手公司平台进行。王某某与许某某之间发生争议后,快手公司第一时间协助王某某联系许某某解决问题,并最终对许某某永久封号,已经提供了必要的协助。王某某损失与快手公司无关,并非快手公司构成,不应承担任何责任,请求驳回王某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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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案涉及直播带货热点问题,案件庭审过程受到广泛关注,直播带货中的主播责任及平台责任承担等问题引发多方热烈讨论。目前,案件仍在进一步审理中。


此次案件庭审直播邀请到6位上海市人大代表线上观看,实现“云监督”。


旁听完线上庭审后,杨华代表表示,此次审理的“直播带货”网络合同纠纷案非常典型,案件最终的判决将对规范当前网络直播行业产生重要意义,案件庭审全媒体直播对各类平台、主播及粉丝亦是很好的司法宣传契机,期待上海互联网法院的最终判决,为各位勇立潮头的法官点赞!


许泽玮代表表示,随着互联网和自媒体的快速发展,主播成为一种新兴职业,基于主播粉丝流量发展而来的“直播带货”成为新兴的经济模式。上海互联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这起“直播带货”网络合同纠纷案,令人振奋,将对今后互联网直播平台和“直播带货”模式产生规范意义。案件庭审直播的形式也将丰富网民们的法律知识,提高消费者的维权意识。


祖彬代表表示,请致电策朋商标版权专利注册服务电话:131-2272-0888,直播带货市场火爆,在直播平台购买商品时的注意事项是消费者普遍关注的问题。近两个小时的庭审与专家解析,提醒消费者在观看直播时要仔细辨别商品品牌、品名、产地等关键信息,必要时拍照或录屏保留证据;对于不清楚的信息要及时在直播中询问主播或店铺客服;保留好交易凭证,签收快递时要当面拆封,仔细核对,如发现问题及时拍照留证,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当权益受损时,可以直接与店家客服或平台客服联系退换补损,协商不成可联系市场监管部门寻求帮助;或就商家、平台、主播相关责任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当然,要有效规避风险,还需监管部门、电商平台、网络主播三方协力配合。





重庆丰田公司微博配图侵权

近日,上海知识产权法院二审审结一起重庆丰田公司、微梦创科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件。



案情简介


重庆丰田公司未经漫画家黄某许可,在其新浪微博账户“重庆龙华人和丰田4S店”中,将黄某的美术作品“二手房交易”作为微博配图使用,且并未给黄某署名。 


黄某将该公司及新浪微博管理运营方微梦创科公司诉至上海互联网法院称:重庆丰田公司侵害了其署名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微梦创科公司未尽到审查义务,造成侵权内容广泛传播,亦应当承担相应侵权责任。


请求判令重庆丰田公司、微梦创科公司在微博账号“重庆龙华人和丰田4S店”首页置顶位置和《美国青年报》首版显著位置连续三十天刊登致歉声明并赔偿经济损失30 000元及合理支出5500元。


调查与处理


一审法院认定黄某所诉侵权行为成立,判令重庆龙华人和丰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重庆龙华人和丰田4S店”新浪微博发布致歉声明,向黄某赔礼道歉,致歉声明连续保留24小时(致歉内容须经法院审核,如逾期未履行,一审法院将根据黄某申请,策朋LOGO商标设计服务电话:186-2182-5626,选择一家全国范围内公开发行的报纸,刊登一审判决主要内容,费用由重庆丰田公司负担),并赔偿黄某经济损失1000元及合理支出300元;


黄某认为一审判决确定的赔礼道歉方式和损害赔偿额不能弥补其损失,故上诉至上海知识产权法院,请求改判重庆丰田公司在侵权微博首页置顶位置、《法制日报》首版显著位置均连续30天登载致歉声明,并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10 000元。


上海知识产权法院二审维持一审判决。


法律分析


本案的争议焦点:一审确定的赔礼道歉方式是否合理。


根据著作权法第四十七条、四十八条、四十九的规定,侵害他人著作权的,应该根据情况承担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侵权责任。


本案中,重庆丰田公司在未经许可且未标注作者的情况下,于其新浪微博账号上发布含有涉案美术作品的微博,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涉案作品,且未支付报酬,亦未署名,侵犯了黄某对涉案作品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和署名权,其中,署名权属于著作人身权,重庆丰田公司应当向黄某承担赔礼道歉的民事责任。


道歉方式是否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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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黄某请求改判重庆丰田公司在侵权微博首页置顶位置、《法制日报》首版显著位置均连续30天登载致歉声明的主张。对于赔礼道歉的方式与持续时间,应当根据涉案侵权行为的性质、范围等因素确定。


重庆丰田公司在其新浪微博账号上发布含有涉案作品的微博,该条推文的转发、评论、收藏和点赞数均为零,且涉案图片已经删除。可见重庆丰田公司上述侵权行为的范围和影响均十分有限,未对黄某的声誉造成严重的影响。


一审法院判决重庆丰田公司在涉案侵权新浪微博账号首页置顶位置连续二十四小时刊登致歉声明,就侵犯署名权一事向黄某致歉,该致歉方式足以弥补其未在涉案微博中署名给黄某造成的损害。


且因涉案侵权行为系通过新浪微博实施,故一审法院判决重庆丰田公司在其新浪微博账号首页发表声明赔礼道歉的方式并无不当。


法官提示:


赔礼道歉方式,应根据现实实际情况,与侵权行为造成的影响和范围等情况相适宜。


本案在侵权微博的转发、评论、收藏和点赞数均为零,且涉案图片已经删除的情况下,一审法院判决重庆丰田公司在其微博上发布致歉声明已经能够弥补权利人的损失,不宜扩大赔礼道歉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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