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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情形属于连续三年不使用的正当理由?
知识产权专家回复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商标驳回复审,属于连续三年不使用的正当理由:
1.不可抗力;
2.政府政策性限制;
3.破产清算;
4.其他不可归责于商标注册人的正当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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