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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己的注册商标被他人撤三申请时,怎么办理商标撤销答辩哪些材料算有效使用证据?

发布时间:2021-12-25 11:52:39 信息来源:策朋商标注册公司 点击: 0

客户委托策朋商标撤销答辩复审,代理客户针对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商标(商标撤销三答辩申请)进行答辩并提交商标使用证据。其中部分商标历经撤销三、撤销三复审、商标行政诉讼(一、二审) )、甚至再审程序,方才最终被确定继续有效。


《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以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六条规定了商标的撤消三制度和程序。关于“商标的使用”,根据《商标法》第十八条条,是指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用于识别商品来源的行为。


关于商标使用的产生材料,根据《商标法实施条例》规定,包括商标注册人使用商标的使用材料和商标注册人许可使用注册商标的使用材料。商标局《提供商标使用须知》则各自醒悟:商标使用的具体形式,包括使用在与商品或服务有联系的交易文书上,主要包括:销售合同、服务协议及与其对应的发票、检验报告、进出口报关单等。当事人向商标局提供的书证时,原则上应提供原件(原件不予退还),提供原件确实有困难的,可以提供经公证与原件一致的图像。


提供商标撤三复审答辩时出现的主要问题

商标撤三答辩提供使用的问题,包括但不限于:

(1)销售合同未能使用实际商标;

(2)无法提交原件(如合法公证);

(3)销售票据;

(4)仅在商标注册人网站、宣传册上展示商标图样;

(5)商标使用时间等。


针对上述问题,大家认为,首先,商标注册人必须“网络重播、轻装使用”这一错误的品牌管理理念。但我们还久称不上商标强国,很多商标注册人仅满足于取得商标注册证书,为注册而注册,缺乏整体的商标战略规划。注册商标的闲置问题存在,也带来了注册商标因不使用而被撤销的风险。


商标注册人应明确要求业务人员在销售合同、增值税发票等重要书面文件中明业务所涉商标。


再次,策朋商标撤三答辩公司需要提醒的是,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或其他商业活动中是合法的商标使用方式,但其仅是一种辅助性的使用方式,如能结合其他使用案例(如销售案例)共同证明目的则效果更佳。 同时,应关注所提交的使用证据的相关性。例如,提交的样本作为证据,应同时提交打印发票、付款凭证、实施样本打印日期的样本。使用商标的印刷品及其他资料、照片作为使用案例,应配合提供品牌管理文件(合同)、发票、付款凭证等。同时要求善用商标进行广告宣传的所有细节。


商标撤出三继续辩解并非是无从破解的难事。只要日常品牌管理措施得当,抓住时机,完全可以维持注册商标有效。


自己的注册商标被他人撤三申请时,哪些材料算有效使用证据?


  答:用以证明系争商标不存在连续三年不使用的情形的证据材料,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1)能够显示出使用的系争商标标识;


  (2)能够显示出系争商标使用在指定使用的商品/服务上;


  (3)能够显示出系争商标的使用人,既包括商标注册人自己,也包括商标注册人许可的他人。如许可他人使用的,应当能够证明许可使用关系的存在;


  (4)能够显示出系争商标的使用日期,且应当在自撤销申请之日起向前推算三年内;


  (5)能够证明系争商标在《商标法》效力所及地域范围内的使用。


  商标使用的具体形式,包括使用在与商品或服务有联系的交易文书上,主要包括:销售合同、服务协议及与其对应的发票,检验报告,进出口报关单等;商标注册信息、企业基本信息、获奖信息等一般不能作为使用证据。


商标撤三答辩复审服务电话:400-658-2688,微信号/手机:131227208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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