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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撤三被别人申请撤销应该如何应对商标复审答辩

发布时间:2020-02-18 15:40:00

      近年来,三年不使用商标注销的案件一直在增加,并引起了越来越多的关注。但是,在某些特殊情况下(例如商标在异议程序之后获得注册以及指定中国为领土延伸的国际商标注册),注册日期(授予商标专有权的日期)可能是与确认注册状态的日期(商标主管机关或司法机关最终确定并授予商标权的日期)不一致。在这种特殊情况下,计算三年不使用商标注销的开始时间,实践中仍存在一定的“雷区”和“盲点”,这应该引起很多注意。尤其是,  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和司法部联合颁布的《关于律师事务所从事商标代理业务的管理办法》自2013年1月1日起实施。在由以下机构许可的律师事务所中,中国律师司法部门从事商标代理这种新业务时,可能会遇到上述问题。
 
商标撤三被别人申请撤销应该如何应对商标复审答辩
 
Ⅰ 。商标的注册日期与确认注册状态的日期不一致的情况
 
      第44条(4)  中国的商标  和第39条  中国商标法实施条例 规定任何单位或个人均可针对已连续三年停止使用的注册商标提出取消申请。毫无疑问,基于三年不使用而要求取消商标注册的基本要求之一是,从注册之日起至取消申请之日,商标注册的三周年已到期。问题是,注册日期(授予商标专有权的时间)可能与确认商标注册状态的日期(商标主管部门或司法机关最终确定并授予商标的时间)不一致。商标权)。 商标审查标准 规定了三年不使用商标撤销的申请开始时间,即追溯到撤销申请之日的三年。然而,该法规没有直接且明确地定义所述三年的另一端的时间节点的性质,即,另一端的时间节点是商标注册日期还是确认注册状态的日期。在确定三年不使用商标撤销的开始时间上似乎有法律空白,此处没有“法律”的申请。正是由于外观上的法律空缺,对现行立法的不同解释引起了公众的困惑,质疑和争执。
 
      根据《中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39条第2  款的规定,提出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的商标注册人在收到中国商标局的通知后未能提供证据在提出撤消申请之日前,如果该商标的使用和使用材料存在争议,商标注册人应提供不使用的正当理由。 《商标审查标准》  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授予和确定商标权的行政案件的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条  (发〔2010〕12号)。 规定不可抗力,政策限制,破产清算以及其他不能归因于商标注册人的合理客观的原因可以被认定为正当理由。根据目前的惯例,商标局认为,当注册日期与确认商标注册状态的日期不一致时,应该是从商标注册状态的确认日期至三年的非商标申请日之间的三年。使用商标取消。否则,中国商标局将发出取消申请的拒绝通知,并且将不受理该案件。这种做法的法律依据似乎也有正当理由。也就是说,在确认注册状态之前,注册人有正当理由不使用该商标,
 
      注册日期与注册状态确认日期不一致的情况主要包括以下情况:商标在异议程序之后获得注册,以及指定中国为领土延伸的国际商标注册。
 
Ⅱ 。异议程序后商标获得注册
 
      根据《中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的  规定,对于初步批准的商标,在公布期满后未提出异议的,应当批准注册,并发布商标注册证书,并进行商标注册。发表。《中国商标法》第三十七条   规定,注册商标的有效期自批准登记之日起。因此,授予商标专用权的日期通常与确认注册状态的日期相同。但是,《中国商标法》第三十四条第二款和第三款  规定如下:“驳回异议的,应当批准异议商标的注册,发布商标注册证书,并公布商标注册。如果商标以驳回异议为由在异议后获得注册,则申请人获得商标专用权的时间从三个月的初步批准公布期满之日开始。” 因此,对于在异议程序之后获得注册的商标,授予商标专用权的日期与确认注册状态的日期不一致。这是第3款的确切原因,其中第三十四条明确规定了异议程序后商标获得注册的注册日期,而其他有关法律没有对三年不使用商标的注销开始时间做出明确规定。因此,公众往往会误解,在异议程序之后针对商标获得注册的注销申请的日期应从三个月的初步批准公布期的有效期开始。另外,因为 公众往往会误解,在异议程序之后对商标获得注册的注销申请的日期应从三个月的初步批准公布期的有效期开始。另外,因为 公众往往会误解,在异议程序之后对商标获得注册的注销申请的日期应从三个月的初步批准公布期的有效期开始。另外,因为 中国的商标法实施条例法  低于  中国商标法  的法律位阶,第2款的应用程序,第39条项  中国商标法的实施细则  似乎“冲突”第3款,第34条  ,中国  处于较高法律等级的商标法,使广大公众不知所措。
 
      根据中国商标局的现行做法,对于在异议程序后获得商标注册的商标,三年不使用注销的开始时间应为异议程序完成后的三年(包括随后的异议复审或行政程序) )至取消申请之日。规则23  中国商标法实施条例  关于关于异议商标也反映了对未使用的异议商标在第2款,第39条规定的正当理由等具体规定中国商标法实施条例,以及第23条其可以用于对比和参考。
 
      一,《中国商标法实施细则》 第二十三条第三款 规定在对异议进行裁决后获得商标注册的商标,不得自商标异议期限的有效期之日起对具有相同或相似商标的他人使用与该商标注册相同或相似的标志的行为产生追溯效力(授予商标专有权的时间)至对异议裁决的生效日期。该规定的内部逻辑是,在对异议的裁决生效之前,对异商标的权利状态仍不确定。因此,基于异议程序的宣传效果和合理的信任与期望,从被反对的商标取得专有权之日起,到行政,司法机关确认异议的商标的权利之日起,与商标侵权的法律特征相吻合的,仍然不予作为。从商标侵权的范围出发。换句话说,尽管该商标已在该期间进行了注册,但该注册商标的权利受到一定的限制。根据相同的预期,从三个月的初步批准公布期满之日起至对异商标的注册状态被确认之日(即,(如果使用相反商标,则可能会拒绝该相反商标进行注册;如果使用该相反商标,则可能会侵犯他人的权利),该相反商标的申请人也有充分的理由在上述期限内不使用该相反商标。它反映了商标所有者与其他方之间利益平衡的原则,以及权利和义务平等的原则。因此,对比并参考第23条 《中国商标法实施条例》规定,自异议裁决生效之日起计算注销申请的开始时间。
 
      二,《中国商标法实施细则》 第23条第4款 规定在异议裁决后申请商标注册的复审申请的时限,应当自商标异议裁决的公布之日起计算。在此,审查和裁定的时限应从商标异议的裁定的发布日期算起,而不是三个月的初步批准的公布期届满日期(专有使用权的时间)授予商标)。在此,需要澄清一个基本概念和规则,即撤销的复审和裁定是针对注册商标的。即,在提出撤销的审查和裁决申请时,明确并确定主题商标已经获得注册。只有在异议裁定生效且异议商标获得注册后,第三方和公众才能提出复议和裁定申请。但是,在对异议裁决有效之前,被异议商标的权利地位和法律效力仍然不确定。连续三年有关商标使用的强制性法律要求仅适用于注册商标,而不适用于未注册商标或在其注册状态被确认之前的时期。由于可以在异议程序完成之前确认有关异议商标能否获得注册的状态,

 
Ⅲ 。指定中国为领土延伸的国际商标注册
 
      首先,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发布的《马德里国际商标注册实施办法 》第十九条  规定:“在中国商标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下,在中国受到保护的国际商标注册的,  适用在中国驳回该商标的期限届满后,有关争议或取消的裁决应提交商标审查与裁决委员会(TRAB)。” 此处规定的注销申请显然不包括针对《中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款规定的注册商标三年不使用的注销情形  。从而, 马德里国际商标注册实施细则 可以作为参考,但不能直接用于三年不使用国际商标注册的注销。关于指定中国为领土延伸的国际商标注册的三年三年不使用撤销的开始时间,目前最直接相关的法律基础可以追溯到《商标法》第39条第2款规定的正当理由。  中国商标法实施条例。
 
      其次,根据  《马德里协定》  和  《马德里议定书》,使用国际商标注册的专有权的法律保护应自该商标的注册日期开始。马德里国际商标 注册  实施细则第20条 规定如下:“指定中国为领土延伸的国际商标注册,自商标驳回期限届满之日起,可以向中国商标局申请颁发证明该商标已在中国受保护的证书。” 根据上述规定,可以确认中国国际商标注册的注册状态的日期为其拒绝期限的终止日期。驳回的时限是确定国际商标注册状态的一个非常重要的概念。驳回的时限应计算为12个月(对于《马德里协定》缔约方的国际商标注册的注册人 )或18个月(对于《马德里议定书》缔约方的国际商标注册的注册人 ),自指定缔约方(即国际商标注册将中国指定为领土延伸的商标的中国商标局)收到的申请书中指明的日期起算。值得注意的是,备案日期与国际商标注册的注册日期不同。国际商标注册自中国法律保护之日起的注册日期,与该商标在中国的注册状态(即指定中国为领土延伸的保护状态)之日不一致被确认。这是国际商标注册的注册日期与确认该商标在中国的注册状态的日期不一致的确切原因。因此,在驳回期限届满之前,无法确定这种国际商标注册最终是否有权享有专有权。因此,根据上述类似的逻辑和理由,提出异议程序后申请三年不使用注销商标取得注册的,针对国际商标注册的三年不使用注销申请的开始时间为:领土延伸的中国应从中国拒绝的时限的届满日期算起,
 
      此外 ,指定中国为领土延伸的国际商标注册与直接在中国提交的商标注册申请之间存在许多差异。与在中国直接提交的商标注册申请相比,指定中国进行领土延伸的国际商标注册更加复杂。因此,中国公众和从业人员对国际商标注册程序和法规的了解相对较少。目前,中国商标局网站可以直接显示国际商标注册的注册日期,但不能显示拒绝国际商标注册的时间限制。WIPO网站也不能直接显示拒绝国际商标注册的时间限制。驳回指定中国在国际上进行领土延伸的国际商标注册的时限,只有在通过WIPO网站获取有关备案日期的信息后,才能计算。这也是利益相关方,商标代理人和律师在实践中倾向于面对“雷区”和“盲点”的重要原因。
 
Ⅳ 。意见建议
 
      第一,由于不同法规之间的法律空白和含糊的定义,公众对于三年不使用取消申请的开始时间有不同的理解。这不仅会误导公众做出错误的评估和期望,而且会占用商标管理机构宝贵的审核资源。避免不必要的检查工作量是节省管理资源和缩短检查时间的重要方面。显然,除了有关商标业务的培训和介绍外,还需要通过多种方式向公众说明和指导, 商标审查标准  或通知,甚至  《中国商标法》实施细则。
 
      第二,三年不使用注销注册商标的涉案申请人,商标代理人和律师,应事先做好充分准备,调查有关事实,研究有关法律。特别是对于商标代理人和律师,应当努力调查和发现风险,以期准确把握申请三年不使用注销注册商标的时间限制,并结合其他信息资源。具体而言,中国商标局网站只能显示商标异议的裁定日期和异议复审的日期,有关商标行政诉讼程序的信息应结合商标公告和其他资源进行核实。关于国际商标注册的权利状态和信息,除中国商标局网站外,还应通过WIPO网站和相关商标出版物宪报获得。新进入商标代理行业的商标代理人和中国律师,在申请三年不使用注销注册商标时,应当给予更多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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