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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海外/离岸公司

发布时间:2020-06-10 15:07:59

随着国际化贸易步伐的不断加快,商标注册,大陆企业在海外注册公司已经成为了一种常态。那么,成立一家公司需要考虑哪些问题?本文中为大家列出6点内容,仅作参考。



注册海外/离岸公司,目的是什么?

在经过多次客户意向调查后,我们发现,主要可分为以下几类情况:

1、做外贸,需要随时收支外汇。而注册海外公司后,能够有效实现这一点;

2、国内市场竞争激烈或是已达饱和,也有可能是已经稳步发展,急需拓展海外市场,注册公司能让企业在海外建立稳定的根据地;

3、目前公司税负比较重,想在海外部分有税收优势的国家注册公司,来降低企业税收;

4、当然,还会存在部分其他情况,例如:为实现公司海外上市及移民移居等目标。

注册海外/离岸公司,类型有哪些?

1、按公司成立方式分为:

新设离岸公司:指通过注入资本在离岸地区依据离岸公司法成立的公司。

存续离岸公司:指根据离岸法域之外的法律而成立,再经离岸法域公司登记官的批准而取得离岸公司身份的公司。

2、按投资目的地,分为:

典型离岸公司:指母公司在离岸地区设立子公司,再从事投资。

变形离岸公司:指母公司在离岸地区设立子公司主要为了返程投资。

3、按公司设立人的不同,分为:

个人离岸公司:从离岸公司注册的实际看,设立人主要为高收入阶层主要有:企业家、商人、高级管理人员、演员、作家、发明家、工程师、知识产权人、财富继承者以及律师和医生等专业人士。

个人注册离岸公司多在投资、税收和移民的筹划,而离岸公司正满足了办这些事务的要求。

机构离岸公司:包括控股公司、跨国公司、大型联合企业、航运公司、金融公司、贸易公司、资金管理公司、特许公司等。

注册海外/离岸公司,公司秘书有何要求?

注册离岸公司,许多国家/地区对法定秘书有硬性要求。以香港公司为例,法定秘书具体提供的服务包括:

提供注册地址及法定注册秘书;

处理及保存公司之法定记录,例如重要控制人登记册等信息;

代公司保持和政府部门之间的联络,响应政府部门的查询,例如近期香港政府要求所有香港公司都要做KYC尽职调查;

代收及处理政府往来函件;提供香港公司年审、改股、商业登记证更换、注册地址变更等服务。

一般都会委托专业秘书公司进行协助办理。

像香港、新加坡、英国等海外注册地需要有公司秘书,而澳门、日本等海外注册地则无硬性要求。

注册海外/离岸公司,股东董事有何要求?

对于大部分的离岸公司,对股东以及董事的国籍没有过多要求,包括香港开曼、英国、BVI、澳门等。

但是某些情况下有特殊要求,比如:注册中国小型股份公司(S-Corporation),股东必须是中国人;新加坡必须委任当地的董事。

此外,像新加坡是不允许法人充当董事的角色的,只允许自然人。

注册海外/离岸公司,税务及后期有何考量?

在税务筹划方面,客户需要根据生意大小或企业的规模,合理选择注册公司落地的地区或国家,目前此类客户选择的离岸地区包括香港、新加坡、澳门、BVI、开曼群岛等。

绝大部分的离岸地区税率较低,比如:

香港公司(离岸业务)税率0%;

新加坡公司税率17%;

澳门公司利得税的税率12%;

中国公司免税州税率0%......

在后续维护方面,商标注册在哪里办理请导航到:上海市嘉定区鹤旋路26弄江桥万达广场5号写字楼507室,需要考虑注册的公司是否需要进行年审及做账审计报税。

像香港公司、新加坡公司、中国公司、澳门公司等都是需要进行年审、做账审计及报税的,更具体的内容请咨询我司专业顾问。

小提醒:随着 CRS 越来越成熟,及银行承担风险的增加,做正规生意的客户请务必重视审计报告,该花的钱一分不要少。

注册海外/离岸公司,境外投资备案不可少!

提醒您投资海外需要在所在地区的商务部(局)进行申请境外投资备案ODI。

对外投资备案(核准)对象主要分为三种:

1、设立最终目的地企业需备案(核准)

为掌握对外投资资金真实去向,同时也有利于政府部门为对外投资企业提供精准服务和保障,《暂行办法》明确对外投资备案(核准)实行最终目的地管理原则,进行“穿透式”管理。

根据《暂行办法》规定,除另有规定的以外,对外投资的市场主体、决策主体、执行主体和责任主体,按照“政府引导、企业主导、市场化运作”的原则开展对外投资,在境外设立(包括兼并、收购及其他方式)企业前,应按规定向有关主管部门提交相关信息和材料;符合法定要求的,相关主管部门为其办理备案或核准。

这里所述的企业为最终目的地企业,最终目的地指境内投资主体投资最终用于项目建设或持续生产经营的所在地。这就是所谓的最终目的地管理原则。

2、空壳公司不备案(核准)

穿透性管理意味着对于最终目的地企业设立的路径上所进行的投资行为不予理会。具体而言,就是对于境内投资主体投资到最终目的地企业的路径上设立的所有空壳公司,管理部门均不予备案或核准。

3、最终目的地企业再投资不备案(核准)

同时,这种管理不是无限穿透,最终目的地企业再开展的投资活动不属于现行对外投资管理范畴,无需办理对外投资备案或核准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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