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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珠澳大桥2018年10月24日建成通车后

发布时间:2020-06-12 10:14:56

口岸是国家对外开放的门户,并形成了强劲的经济形态:口岸经济。对于贸易企业来说,设立进出口公司享受口岸经济的相关税收政策有何要点?企业从事口岸业务又需要在税收上注意什么?



口岸经济发展速度快,涉税政策多

在了解之前,先来看一下什么是口岸经济?

据了解,口岸经济是一种以口岸为载体,围绕口岸物流、人流、资金流、信息流等形成的跨国界、跨行业、多层次、多环节的复合经济体系。基于此,参与口岸经济的进出口企业,不同于内贸企业,涉税事项相对复杂一些。

涉税事项例子:

生产型出口企业出口商品,既涉及境内生产加工环节的涉税事项,也涉及出口环节出口退(免)税等业务;

企业提供跨境运输服务,既需要处理好境内港口基础公共设施建设的涉税事项,还要关注零税率退税等申报问题;

企业进口商品,还需要处理好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和关税的相关事宜;

对外支付资金,既需要按照外汇管理部门的要求进行特定业务报告,超过一定额度的,还要到主管税务部门办理备案;

“走出去”还面临如何避免双重征税、如何化解涉税争议等问题。

根据海关总署的公开数据,截至目前,我国对外开放口岸已达307个,基本形成了沿海沿江水运口岸密集分布,陆路(铁路、公路)口岸与毗邻国家沿边境线多点设置,各省(区、市)重点开放城市和旅游城市航空口岸基本覆盖的全方位、立体化口岸开放格局。

伴随着口岸的开放,我国口岸经济飞速发展,为我国成为世界货物贸易第一大国作出了应有的贡献。今年1月~10月,我国进出口商品贸易总值累计25.63万亿元,进出口货运量累计37.57亿吨。

有关专家表示,对于企业而言,在跨国经营中,不仅要抢抓我国口岸经济发展的机遇,而且要掌握好相关的税收政策,实现平安经营。

实操要点优惠力度大,用好是关键

随着国家宏观政策的调整处于动态调整中,口岸经济的优惠力度越来越大,范围越来越广。

国家税务总局税务干部进修学院教授王文清表示,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零售出口货物的税收优惠调整,也是一个典型的例子。
  
2018年9月,财政部、税务总局、商务部、海关总署联合发布了《关于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零售出口货物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03号),对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内的跨境电子商务零售出口企业出口未取得有效进货凭证的货物,凡符合规定条件的,试行增值税、消费税免税政策。
  
在此基础上,2019年10月26日,国家税务总局又发布了《关于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零售出口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9年第36号),明确自2020年1月1日起,商标注册、登记版权保护、专利申请等相关知识产权业务办理请您加微信号:18621825626,对综合试验区内的跨境电商企业,在符合规定条件下,试行采用应税所得率方式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统一按照4%确定。“增值税,消费税、所得税方面接连出台税收优惠,对企业来说可谓好事连连。”王文清说。

随着“一带一路”倡议的不断推进,我国与越来越多的国家签订了双边税收协定,境内企业开展进出口贸易的市场越来越广阔。对有跨境贸易的企业来说,需及时更新对国际税收政策的了解和把握,尤其是我国是否与对方国家签订了双边税收协定或自由贸易协定,还要关注协定中对税收优惠待遇和关税优惠税率的具体规定等。

实践中,不少企业都瞄准了口岸经济带来的巨大机遇。比如,港珠澳大桥2018年10月24日建成通车后,格力地产就制定了清晰的发展战略:深度挖掘粤港澳大湾区资源,快速培育口岸经济产业并实现高质量发展,形成辐射大湾区乃至全球的影响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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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提醒申报有技巧,细节莫忽略

对大多数口岸经济参与企业来说,开展业务,策朋专业办理商标注册、专利申请、版权登记保护,都会涉及税务部门和海关部门的信息填报。专业人士提醒企业,申报要把握细节,讲究技巧。

例如,企业支付100万元,用以购进一台价值90万元的设备,并支付价值10万元的特许权使用费。对此,报关数据的填写方式,会直接影响交易性质和税收法规条款的适用。

如果10万元的特许权使用费与进口货物无关,则无须缴纳进口环节关税和增值税,只涉及税务部门的纳税问题;如果10万元的特许权使用费与进口货物有关,则应并入设备价款,按照100万元来报关,或者另向海关补充申报10万元应税特许权使用费,这种情况下,企业就需要按照13%的税率缴纳进口环节增值税,并缴纳相应的关税。
  
对于许多生产型出口企业来说,因为会有多条生产线,不同生产线生产的产品,适用的增值税税率和出口退税率可能不同。在办理出口退(免)税申报时,企业要按不同的税则号,分别核算,准确填报。如果企业能从源头做起,在会计处理和日常核算阶段就加强管理,办理起出口退税来,能省不少事。

在此提醒企业,要准确把握业务实质,合规填写报关数据,防范后续税务风险,尤其是在合同签订环节,建议对服务的性质作明确、真实和清晰的定义,并尽可能把相关的信息和材料搜集起来,以备不时之需。

与此同时,随着税务、海关、外汇等部门信息化管理手段的不断升级和彼此数据比对不断强化,企业“不合逻辑”的涉税数据很容易被发现。根据海关总署的公开数据显示,截至2019年7月,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已实现与25个部委的系统对接和信息共享,业务覆盖水、空、公、铁等各类口岸,货物申报应用率达100%。

实务中,企业需要自行到网上确认进出口相关信息。然而,许多企业由于对数据下载操作不当,填报的出口退税申报数据、外汇收汇数据与对外公布的数据并不匹配,进而很容易引起税务机关和海关的关注。因此,从事口岸贸易的企业,一定要加强对物流、信息流和资金流等数据的把控,建立全流程的税务内控机制,既要用足优惠,又要控好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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