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既是地方工商行 政管理部门对于商标使用中的违法行为的制止

发布时间:2020-01-09 21:22:08

商标注册的无效和撤销及争议处理,下面小编就和大家一起来了

 

解下。

    一、注册商标的无效与撤销的概念

  商标的无效与撤销,是指当事人对已经注册的商标,认为违反了《

 

商标法》第44条、45条和第49条的相关规定,依法向商标评审委员会

 

提出宣告注册商标无效和向商标局申请销注册商标。

  二、注册商标的无效与撤销的类型

  (一)注册商标的无效宣告

  《商标法》第44条第1款规定,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本法第10条

 

、第11条、第12条规定的,或者是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

 

得注册的,由商标局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可以请求

 

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商标法)》第45条第1款规定,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本法第13条

 

第2款和第3款、第15条、第16条第1款、第30条、第31条、第32条

 

规定的,自商标注册之日起5年内,在先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请

 

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对恶意注册的,驰名商标

 

所有人不受5年的时间限制。

  1.请求宣告注册商标无效案件的类型

  依据《商标法》第44条第1款、第45条第1款向商标评审委员会

 

申请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的案件,具体包括:

  (1)“任何人”都可以提出申请的注册商标的无效宣告

  任何人发现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了《商标法》有关禁用、禁注

 

条款规定的,或者是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都可

 

以向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2)“特定人”才可以提出申请的注册商标的无效宣告

  商标所有人或者利害关系人认为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本法第第

 

13条第2款和第3款、第15条、第16条第1款、第30条、第31条、第

 

32条规定的,自商标注册之日起5年内,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

 

该注册商标无效。对恶意注册的,驰名商标所有人不受5年的时间限制

 

  2.注册商标宣告无效的法律后果

  《商标法》第47条规定,“依照本法第44条、第45条的规定宣告

 

无效的注册商标,由商标局予以公告,该注册商标专用权视为自始即

 

不存在。宣告注册商标无效的决定或者裁定,对宣告无效前人民法院

 

做出并已执行的商标侵权案件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和工商行政管

 

理部门做出并已执行的商标侵权案件的处理决定以及已经履行的商

 

标转让或者使用许可合同不具有追溯力。但是,因商标注册人的恶意

 

给他人造成的损失,应当给予赔偿。依照前款规定不返还商标侵权赔

 

偿金、商标转让费、商标使用费,明显违反公平原则的,应当全部或

 

者部分返还。”

  根据上述规定宣告无效的注册商标,由商标局予以公告,并产生“

 

该注册商标专用权视为自始即不存在”的法律后果。

  所谓自始即不存在,是指从一开始就没有存在过。也就是说,注册

 

商标被宣告无效后,其商标专用权在法律上被视为从来就不曾存在

 

过。这是注册商标的宣告无效与被撤销之间的一个重要区别。被撤

 

销的注册商标,其商标专用权自商标局公告之日起终止,在商板局公告

 

之前,商标专用权是一直存在的。而注册商标宣告无效,其商标专用权

 

在法律上被认为从来没有存在过。换言之,宣告注册商标无效,就是从

 

开始注册时就无效,即在法律上不承认该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存在或者

 

曾经存在。

  3.注册商标宣告无效后相关问题的处理

  注册商标被宣告无效,其商标专用权被视为自始即不存在,但以前

 

按照具有商标专用权进行处理并已经执行的,是否也因该注册商标专

 

用权“自始即不存在”而重新翻过来?对此,本条第二款作了明确规定

 

,即宣告注册商标无效的决定或者裁定,不具有追溯力,即宣告注册商标

 

无效的决定或者裁定不管以前的事,只对其生效以后的事发生效力。

  具体来讲,有关宣告注册商标无效的决定或者裁定,对于在宣告无

 

效前的下列事项,不具有追溯力:一是人民法院做出并已执行的商标侵

 

权案件的判决、裁定、调解书;二是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做出并已执行

 

的商标侵权案件的处理决定:三是已经履行的商标转让合同;四是已经

 

履行的商标使用许可合同。

  宣告注册商标无效的决定或者裁定对上述四类事项不具有效力,

 

已经执行的,不得以注册商标已经被宣告无效为由,要求恢复到原来的

 

状况。但是,因商标注册人的恶意给他人造成的损失,则应当给予赔偿

 

。如当事人违反本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

 

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后,又以他人侵犯其注册商标专用

 

权为由,采取诉讼或者其他措施,造成他人损失的,则应当予以赔偿。

  同时,依据上述四种情形已经支付的商标侵权赔偿金、商标转让

 

费、商标使用费,如果不予返还,明显违反公平原则的,则应当全部或者

 

部分。

  (二)注册商标的撒销

  《商标法》第49条规定,商标注册人在使用注册商标的过程中,自

 

行改变注册商标、注册人名义、地址或者其他注册事项的,由地方工

 

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期满不改正的,由商标局撤销其注册商

 

标。

  注册商标成为其核定使用的商品的通用名称或者没有正当理由

 

连续三年不使用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注册

 

商标。商标局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九个月内做出决定。有特殊情

 

况需要延长的,经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三个。

  1.撤销注册商标的条件

  根据上述的规定,撤销注册商标的条件,是商标注册人在使用注册

 

商标的过程中,存在违法等情形。具体来讲,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策朋商标注册是中国商标局备案代理机构,自行改变注册商标。生产经营者如果需要取得商标专用

 

权,则必须经过商标注册。依照本法的规定,注册商标需要改变其标志

 

的,应当重新提出注册申请。自行改变注册商标,又不重新提出注册申

 

请的,属于本法禁止的行为。因此,对于自行改变注册商标的,应当在

 

法律上规定相应的法律后果。

  第二,自行改变注册人名义。注册商标,需要经过申请、审查、

 

核准等程序,在一般情况下,申请人也就是注册商标的注册人。依照

 

本法的规定,改变注册人的名义,商标查询,属于注册事项的变更,应当提出变

 

更申情况下。不提出变更申请,自行改变注册人名义的,属于本法禁止

 

的行为,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第三,策朋专业办理商标注册、专利申请、版权登记保护,自行改变注册人地址。注册人的地址,属于注册人的基本

 

信息,涉及相关法律文书的送达以及行政、司法管辖权确定等事项,必

 

须真实。依照本法的规定,改变注册人的地址,属于注册事项的变更,应

 

当提出变更申请。不提出变更申请,自行改变注册人地址的,属于本法

 

禁止的行为,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第四,商标异议,自行改变其他注册事项。是指自行改变注册商标、注册

 

人名义、地址以外的,商标注册费用,其他属于注册的事项,如代理人等,依照本法的

 

规定,注册商标需要变更其他注册事项的,应当提出变更申请,不提出

 

变更申请,白行改变其他注朋事项的,属于本法禁止的行为,应当承担

 

相应的法律后果。

  第五,注册商标成为其核定使用的高品的通用名称。依照本法

 

的规定,“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的,不得作为商标注册。当注册商标

 

成为其核定使用的商品的通用名称时,丧失了显著性的特征,且会影响

 

他人正常使用,不利于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所以应当有相应的法律措

 

施予以规制。

  第六,注商标没有正当理由连续3年不使用。注册商标连续3年

 

不使用,使注册商标处于搁置不用的状态,不但无法使该注册商标产生

 

价值,发挥注册商标应有的功能和作用,而且还会影响到他人申请注册

 

和使用与其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所以需要相应的法律措施予以规制

 

  2.撤销注册商标的程序

  根据上述的规定,注册商标的撤销程序,因构成要件的不同而有所

 

区别。

  第一,因自行改变注册事项而导致撒销的程序,商标注册人因“

 

自行改变”注册商标、注册人名义、地址或者其他注册事项的,先由

 

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责令限期改正,既是地方工商行

 

政管理部门对于商标使用中的违法行为的制止,也是地方工商行政管

 

理部门对于商标使用中的违法行为的纠正,即限定违法行为人在一定

 

期限内改正其违法行为,使其行为符合商标法的规定。在地方工商行

 

政管理部门限定的期限内,当事人及时改正的,不撤销其注册商标。在

 

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限定的期限内,当事人不改正的,期限届满由

 

商标局撤销其注册商标。

  第二,因注册商标成为商品通用名称或者连续3年不使用而导致的

 

撤销程序,因注册商标成为其核定使用的商品的通用名称的,或者没有

 

正当理由连续3年不使用的,其撤销程序为:(1)任何单位或者个人,都可

 

以向商标局提出申请,请求撤销该注册商标;(2)商标局收到申请以后,

 

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9个月内做出决定。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时限

 

的,经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3个月。

  三、商标争议的处理

  商标争议由商标评审委员会审理,申请人应当向商标评审委员会

 

提交申请书,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数量提交相应份数的副本;基于商

 

标局的决定书或者裁定书申请复审的,还应当同时附送商标局的决

 

定书或者裁定书副本。

  商标评审委员会收到申请书后,经审查,符合受理条件的,予以受理

 

: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不于受理,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需要补正

 

的,通知申请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补正。经补正仍不符合规定

 

的,商标评审委员会不予受理,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期满未补正

 

的,视为撤回申请,商标评审委员会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

  商标评审委员会受理商标评审申请后,发现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予

 

以驳回,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对核准注册前已经提出异议并

 

经裁定的商标,不得再以相同的事实和利用申请裁定。

  商标局做出宣告注册商标无效的决定,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当

 

事人对商标局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商标评

 

审委员会申请复审。商标评审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9个月内

 

做出决定,并书面通知当事人。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国务院工商

 

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3个月。当事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决定

 

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注册商标无效的,商

 

标评审委员会收到申请后,应当书面通知有关当事人,并限期提出答辩

 

。商标评审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9个月内做出维持注册商标

 

或者宣告注册商标无效的裁定,并书面通知当事人。有特殊情祝需要

 

延长的,经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3个月。当事人对

 

商标评审委员会的裁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人民

 

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商标裁定程序的对方当事人作为第三

 

人参加诉讼。

  商标评审委员会在对无效宣告请求进行审查的过程中,所涉及的

 

在先权利的确定必须一人民法院正在审理或者行政机关正在处理的

 

另一案件的结果为依据的,可以中止审查。中止原因消除后,应当恢复

 

审查程序。

  注册商标被撤销、被宣告无效或者期满不再续展的,自撤销、宣

 

告无效或者注销之日起1年内,商标局对与该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

 

注册申请,不予核准。

    商标注册的无效和撤销及争议处理,今天就先介绍到这里,下篇

 

文章我们再一起来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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