既是地方工商行 政管理部门对于商标使用中的违法行为的制止
商标注册的无效和撤销及争议处理,下面小编就和大家一起来了
解下。
一、注册商标的无效与撤销的概念
商标的无效与撤销,是指当事人对已经注册的商标,认为违反了《
商标法》第44条、45条和第49条的相关规定,依法向商标评审委员会
提出宣告注册商标无效和向商标局申请销注册商标。
二、注册商标的无效与撤销的类型
(一)注册商标的无效宣告
《商标法》第44条第1款规定,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本法第10条
、第11条、第12条规定的,或者是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
得注册的,由商标局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可以请求
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商标法)》第45条第1款规定,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本法第13条
第2款和第3款、第15条、第16条第1款、第30条、第31条、第32条
规定的,自商标注册之日起5年内,在先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请
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对恶意注册的,驰名商标
所有人不受5年的时间限制。
1.请求宣告注册商标无效案件的类型
依据《商标法》第44条第1款、第45条第1款向商标评审委员会
申请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的案件,具体包括:
(1)“任何人”都可以提出申请的注册商标的无效宣告
任何人发现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了《商标法》有关禁用、禁注
条款规定的,或者是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都可
以向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2)“特定人”才可以提出申请的注册商标的无效宣告
商标所有人或者利害关系人认为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本法第第
13条第2款和第3款、第15条、第16条第1款、第30条、第31条、第
32条规定的,自商标注册之日起5年内,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
该注册商标无效。对恶意注册的,驰名商标所有人不受5年的时间限制
。
2.注册商标宣告无效的法律后果
《商标法》第47条规定,“依照本法第44条、第45条的规定宣告
无效的注册商标,由商标局予以公告,该注册商标专用权视为自始即
不存在。宣告注册商标无效的决定或者裁定,对宣告无效前人民法院
做出并已执行的商标侵权案件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和工商行政管
理部门做出并已执行的商标侵权案件的处理决定以及已经履行的商
标转让或者使用许可合同不具有追溯力。但是,因商标注册人的恶意
给他人造成的损失,应当给予赔偿。依照前款规定不返还商标侵权赔
偿金、商标转让费、商标使用费,明显违反公平原则的,应当全部或
者部分返还。”
根据上述规定宣告无效的注册商标,由商标局予以公告,并产生“
该注册商标专用权视为自始即不存在”的法律后果。
所谓自始即不存在,是指从一开始就没有存在过。也就是说,注册
商标被宣告无效后,其商标专用权在法律上被视为从来就不曾存在
过。这是注册商标的宣告无效与被撤销之间的一个重要区别。被撤
销的注册商标,其商标专用权自商标局公告之日起终止,在商板局公告
之前,商标专用权是一直存在的。而注册商标宣告无效,其商标专用权
在法律上被认为从来没有存在过。换言之,宣告注册商标无效,就是从
开始注册时就无效,即在法律上不承认该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存在或者
曾经存在。
3.注册商标宣告无效后相关问题的处理
注册商标被宣告无效,其商标专用权被视为自始即不存在,但以前
按照具有商标专用权进行处理并已经执行的,是否也因该注册商标专
用权“自始即不存在”而重新翻过来?对此,本条第二款作了明确规定
,即宣告注册商标无效的决定或者裁定,不具有追溯力,即宣告注册商标
无效的决定或者裁定不管以前的事,只对其生效以后的事发生效力。
具体来讲,有关宣告注册商标无效的决定或者裁定,对于在宣告无
效前的下列事项,不具有追溯力:一是人民法院做出并已执行的商标侵
权案件的判决、裁定、调解书;二是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做出并已执行
的商标侵权案件的处理决定:三是已经履行的商标转让合同;四是已经
履行的商标使用许可合同。
宣告注册商标无效的决定或者裁定对上述四类事项不具有效力,
已经执行的,不得以注册商标已经被宣告无效为由,要求恢复到原来的
状况。但是,因商标注册人的恶意给他人造成的损失,则应当给予赔偿
。如当事人违反本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
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后,又以他人侵犯其注册商标专用
权为由,采取诉讼或者其他措施,造成他人损失的,则应当予以赔偿。
同时,依据上述四种情形已经支付的商标侵权赔偿金、商标转让
费、商标使用费,如果不予返还,明显违反公平原则的,则应当全部或者
部分。
(二)注册商标的撒销
《商标法》第49条规定,商标注册人在使用注册商标的过程中,自
行改变注册商标、注册人名义、地址或者其他注册事项的,由地方工
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期满不改正的,由商标局撤销其注册商
标。
注册商标成为其核定使用的商品的通用名称或者没有正当理由
连续三年不使用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注册
商标。商标局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九个月内做出决定。有特殊情
况需要延长的,经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三个。
1.撤销注册商标的条件
根据上述的规定,撤销注册商标的条件,是商标注册人在使用注册
商标的过程中,存在违法等情形。具体来讲,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策朋商标注册是中国商标局备案代理机构,自行改变注册商标。生产经营者如果需要取得商标专用
权,则必须经过商标注册。依照本法的规定,注册商标需要改变其标志
的,应当重新提出注册申请。自行改变注册商标,又不重新提出注册申
请的,属于本法禁止的行为。因此,对于自行改变注册商标的,应当在
法律上规定相应的法律后果。
第二,自行改变注册人名义。注册商标,需要经过申请、审查、
核准等程序,在一般情况下,申请人也就是注册商标的注册人。依照
本法的规定,改变注册人的名义,商标查询,属于注册事项的变更,应当提出变
更申情况下。不提出变更申请,自行改变注册人名义的,属于本法禁止
的行为,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第三,策朋专业办理商标注册、专利申请、版权登记保护,自行改变注册人地址。注册人的地址,属于注册人的基本
信息,涉及相关法律文书的送达以及行政、司法管辖权确定等事项,必
须真实。依照本法的规定,改变注册人的地址,属于注册事项的变更,应
当提出变更申请。不提出变更申请,自行改变注册人地址的,属于本法
禁止的行为,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第四,商标异议,自行改变其他注册事项。是指自行改变注册商标、注册
人名义、地址以外的,商标注册费用,其他属于注册的事项,如代理人等,依照本法的
规定,注册商标需要变更其他注册事项的,应当提出变更申请,不提出
变更申请,白行改变其他注朋事项的,属于本法禁止的行为,应当承担
相应的法律后果。
第五,注册商标成为其核定使用的高品的通用名称。依照本法
的规定,“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的,不得作为商标注册。当注册商标
成为其核定使用的商品的通用名称时,丧失了显著性的特征,且会影响
他人正常使用,不利于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所以应当有相应的法律措
施予以规制。
第六,注商标没有正当理由连续3年不使用。注册商标连续3年
不使用,使注册商标处于搁置不用的状态,不但无法使该注册商标产生
价值,发挥注册商标应有的功能和作用,而且还会影响到他人申请注册
和使用与其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所以需要相应的法律措施予以规制
。
2.撤销注册商标的程序
根据上述的规定,注册商标的撤销程序,因构成要件的不同而有所
区别。
第一,因自行改变注册事项而导致撒销的程序,商标注册人因“
自行改变”注册商标、注册人名义、地址或者其他注册事项的,先由
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责令限期改正,既是地方工商行
政管理部门对于商标使用中的违法行为的制止,也是地方工商行政管
理部门对于商标使用中的违法行为的纠正,即限定违法行为人在一定
期限内改正其违法行为,使其行为符合商标法的规定。在地方工商行
政管理部门限定的期限内,当事人及时改正的,不撤销其注册商标。在
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限定的期限内,当事人不改正的,期限届满由
商标局撤销其注册商标。
第二,因注册商标成为商品通用名称或者连续3年不使用而导致的
撤销程序,因注册商标成为其核定使用的商品的通用名称的,或者没有
正当理由连续3年不使用的,其撤销程序为:(1)任何单位或者个人,都可
以向商标局提出申请,请求撤销该注册商标;(2)商标局收到申请以后,
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9个月内做出决定。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时限
的,经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3个月。
三、商标争议的处理
商标争议由商标评审委员会审理,申请人应当向商标评审委员会
提交申请书,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数量提交相应份数的副本;基于商
标局的决定书或者裁定书申请复审的,还应当同时附送商标局的决
定书或者裁定书副本。
商标评审委员会收到申请书后,经审查,符合受理条件的,予以受理
: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不于受理,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需要补正
的,通知申请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补正。经补正仍不符合规定
的,商标评审委员会不予受理,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期满未补正
的,视为撤回申请,商标评审委员会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
商标评审委员会受理商标评审申请后,发现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予
以驳回,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对核准注册前已经提出异议并
经裁定的商标,不得再以相同的事实和利用申请裁定。
商标局做出宣告注册商标无效的决定,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当
事人对商标局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商标评
审委员会申请复审。商标评审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9个月内
做出决定,并书面通知当事人。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国务院工商
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3个月。当事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决定
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注册商标无效的,商
标评审委员会收到申请后,应当书面通知有关当事人,并限期提出答辩
。商标评审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9个月内做出维持注册商标
或者宣告注册商标无效的裁定,并书面通知当事人。有特殊情祝需要
延长的,经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3个月。当事人对
商标评审委员会的裁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人民
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商标裁定程序的对方当事人作为第三
人参加诉讼。
商标评审委员会在对无效宣告请求进行审查的过程中,所涉及的
在先权利的确定必须一人民法院正在审理或者行政机关正在处理的
另一案件的结果为依据的,可以中止审查。中止原因消除后,应当恢复
审查程序。
注册商标被撤销、被宣告无效或者期满不再续展的,自撤销、宣
告无效或者注销之日起1年内,商标局对与该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
注册申请,不予核准。
商标注册的无效和撤销及争议处理,今天就先介绍到这里,下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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