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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之而来的抢注刘老根 商标的热浪决不亚于该片所引起的关注

发布时间:2020-01-11 16:07:24

版权 专利权和商标的依存关系,下面小编就和大家一起来了解下。

    《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以下简称TRIPS协议)第二部分规定了知识产权的范

 

围,即:知识产权包括(但不限于)1.版权与邻接权;2.商标权;3.地理标志权;4.

 

工业品外观设计权;5.专利权;6.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拓朴图)权;7.未披露过的信

 

息专有权。由此可见TRIPS协议开宗明义地将“版权”列入保护范围。

  原创性是著作权法规定的成为作品的实质性要件。一般而言独创性即:1.该作品是

 

作者独自创造的,而非抄袭、剽窃、复制他人的;2.该作品的作者在主观上具有创作的

 

动机,是以创作为目的。

  目前看来,绝大多数的外观设计专利其基础设计都可以归入版权法保护的范畴,而相

 

当多的商标设计图样也可以归入版权法律保护的范畴。优秀的版权作品,尤其是美术作品

 

、摄影作品、文学作品等,如张乐平先生笔下栩栩如生的“三毛”形像、迪士尼公司可爱

 

亲切的“米老鼠”、“唐老鸭”的形象、风靡大陆的“蜡笔小新”形象等等都是该作品权

 

利人的智慧成果,如果有人将这些设计作品作为商标来使用,或者作为自己产品的包装装

 

潢申请外观设计专利,这样又如何处理,则是知识产权实践中已经遇到的比较多见的问题

 

。正是由于经济的高速发展,所以才产生了版权、商标权和专利权权利竞合以及交叉保护

 

的问题。

  但是现在的问题是版权法、商标法和专利法自成一家,而对于各个权利客体之间的竞

 

合和交叉保护问题,如何处理则显得无所适从。其实,在国外诸如此类的权利竞合早已屡

 

见不鲜,策朋商标注册是中国商标局备案代理机构,针对版权和外观设计专利竞合的问题,英国在1958年至1988年的法律中规定了

 

一种既能保护版权又能保护外观设计的“特别工业版权法”。而在国内有人试图以“版权

 

穷竭”(即版权一次用尽)来否定版权和商标权以及外观设计专利权的竞合问题,对此笔

 

者,提出自己的拙见。

  众所周知,策朋商标注册服务,作品一经完成即享有版权。由于名家名作广为大众所喜爱,随着商业经济

 

的不断发展,在名家名作给大众带来艺术享受的同时,也成为广大商家青睐的对象,这种

 

情况尤其以美术作品、摄影作品居多。如道·琼斯公司将关东升先生的书法作品“道”字作

 

为商业标识使用而引发的诉讼;云南曲靖卷烟厂将“五朵金花”注册为商标引发的诉讼;

 

国内众多商家将“朦朦兔”(俗称:流氓兔)抢注为商标引发的争议等。

  凡此种种无不涉及版权和商标权的竞合和交叉保护的问题。如关东升先生诉道·琼斯公

 

司一案。1994年11月开始,道·琼斯公司将关东升先生书画中的“道”字用于商业标识。

 

因此双方发生了纠纷。2003年3月,关东升先生以道·琼斯公司侵害了其版权为由将道·琼斯

 

公司起诉至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分析可见,关东升先生创作完成了书法作品“道”

 

之后即对其作品享有了版权,策朋商标申请注册全国服务热线:400-658-2688,而道琼·斯公司未经其许可将关东升先生的书法作品“道”字

 

作为自己的商业标识使用,显然侵犯了关东升先生的版权,但是,道·琼斯公司如果将书法

 

作品“道”成功地注册为商标,则该商标就受商标法保护,即道·琼斯公司对“道”商标享

 

有专用权,由此衍生的问题应如何解决?也就是说当关先生对“道”字书法作品的版权和

 

道·琼斯公司对“道”字的商标专用权发生竞合后应如何处理。

  笔者认为应当参照几个标准进行分析,首先得看关先生对“道”字是否享有在先权利

 

;其次得看道·琼斯公司将“道”注册为商标是否侵害了关先生的合法在先权。根据商标法

 

第三十一条的规定“申请注册商标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

 

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所以在先的合法权利是受到法律保护的。

赵继康(笔名季康)诉云南曲靖卷烟厂一案也反映了版权和商标权竞合以及交叉保护的问

 

题。1959年,季康和王公浦合作创作了《五朵金花》,公影后引起了巨大轰动。1974年

 

,云南曲靖卷烟厂开始在其生产的香烟上使用“五朵金花”,1983年将“五朵金花”申请

 

注册为商标。季康得知后,于2001年2月5日向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云南曲靖卷烟厂侵

 

犯了版权。通过分析该案可见,季康作为《五朵金花》的作者对“五朵金花”自然享有版

 

权,而云南曲靖卷烟厂未经季康同意擅自将“五朵金花”申请注册为商标,显然侵害了季

 

康的合法在先权利。先产生的合法权利当然应受到保护,而后产生的权利应当避让先产生

 

的合法权利,如果发生竞合则后产生的权利就会失去合法的基础。正如关东升先生诉道琼

 

斯一案,由于关东升先生对书法作品“道”享有在先合法的版权,则道琼斯公司将关先生

 

的作品“道”注册为商标显然侵犯了关先生的在先权利,则道琼斯公司基于此产生的商标

 

专用权自然失去了合法的基础,不应当受到保护。

  另外由于版权的范围相当宽泛,比如近期出现的将“刘老根”影视作品的名称抢注为

 

商标等情况的是否也能说明基于此产生的商标专用权就不应当受到保护呢?

  2003年春节,赵本山创作并主演的《刘老根》风靡全国,随之而来的抢注“刘老根”

 

商标的热浪决不亚于该片所引起的关注。如有人将“刘老根”抢注在第42类的餐馆上,有

 

人将“刘老根”抢注在第29类的“肉,蛋”等食品上。至于《刘老根》热播之后是否会引

 

起极大的社会反响,策朋商标申请注册全国服务热线:400-658-2688,估计赵本山本人早有预料,而至于《刘老根》热播后引发的商标大战

 

估计赵本山无论如何也不会想到。如果说“刘老根”受版权法保护,那么这又是一个活生

 

生的版权和商标权竞合的案例。而“刘老根”是否受版权法保护关键得看“刘老根”是否

 

可以成为版权法上所称的“独立创作的作品”,而如果“刘老根”享有版权则就享有了在

 

先的合法权利,笔者认为就这个问题应当具体问题具体分析。首先看一作品的名称是否享

 

有版权,关键得看该作品的名称是否是独创的,是否受版权法保护。如《人生》就是路遥

 

创作的一部作品的作品名称,而“人生”二字是否可以作为作品予以保护,笔者认为不应

 

当,因为人生二字是作品的作者取自公有领域的词语,而非其独自创造的;如《活着》、

 

《谁是最可爱的人》等莫不如此。但是有些作品的名称则是作品独立创造的,如《五朵金

 

花》、《哈利波特》、《指环王》、《刘老根》等,作者认为诸如此类的作品名称应当受

 

到版权法保护,如果有人将“哈利波特”或者“蜡笔小新”、“刘老根”等注册为商标,

 

实属侵害了该作品权利人的合法权利。就以“刘老根”为例,“刘老根”属于独立创作的

 

作品,而非来自公有领域,“刘老根”具有原创性,符合该作品是作者独自创造的、以创

 

作为目的这两个法律要件。“刘老根”被大量抢注为商标正好说明了由于经济的高速发展

 

,所以才产生了版权、商标权和专利权权利竞合以及交叉保护的这样一个事实。面对这样

 

的冲突,尊重在先权利,保护合法版权刻不容缓。

 2.版权和外观设计专利权的竞合在版权和外观设计专利权发生竞合时,处理的原则是

 

类同的。如一作者独立创作完成了一幅作品,而其他人未经作者许可将该作品用在其生产

 

的商品上作为商品的外观,并将该外观申请为外观设计专利,因此在同一客体上就会存在

 

原权利人的版权和现权利人的外观设计专利权的冲突,如何解决呢?笔者认为应当参照以

 

下几个标准:(1)是否基于同一权利客体产生了两种不同的权利;(2)这两种不同的权

 

利是否发生了冲突;(3)如果发生了冲突就得坚持尊重在先合法权利的原则。当然以上

 

这些标准只是在处理权利竞合时参考的因素,策朋商标申请注册全国服务热线:400-658-2688,具体案例应当具体分析。

  比如,甲独立创作完成了一幅美术作品,乙也独立创作完成了一幅美术作品,而乙的

 

这幅美术作品的立意、构图、美感和甲的作品非常近似,甲和乙对该作品都应享有版权,

 

而如果乙将其作品先申请为外观设计专利并获得授权,后甲将其作品申请注册为商标,则

 

因此发生的冲突应如何解决。笔者认为首先甲、乙对其独立创作完成的作品都享有版权,

 

其版权是平等的。而乙将其享有版权的作品申请为外观设计专利即确立了其合法的在先权

 

利,如果甲将其作品申请注册为商标显然与乙的在先合法权利相冲突,会导致市场混乱,

 

所以依法应当禁止。

  因为基于相同客体产生的不同权利而发生的冲突在当前的知识产权保护中尤为突出。

 

同时由于版权自作品完成之日就产生,而商标、专利则需要行政核准才可产生。这就形成

 

了很多人将他人已经享有版权的作品申请注册为商标或者专利而原权利人无法举证证明的

 

尴尬局面。就此,笔者认为在可能的情况之下,作者应当进行必要的版权登记,以形成其

 

权利产生的初步证据。另外如果有进行工商业活动需要的,则应当尽快将该版权作品申请

 

注册为商标或者外观设计专利,这样将会更有利于权利人保护自身的合法权利。

    版权 专利权和商标的依存关系,今天就先介绍到这里,下篇文章我们再一起来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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