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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商标注册审查和裁决的申请应符合要求如下

发布时间:2020-06-09 11:20: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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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评审规则1995年11月2日根据国家行政管理局第37号令颁布。工商; 于2002年9月17日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三号;在第二次修订2005年9月26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20号商业第一章总则第1条本规则是根据美国商标法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以下简称商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细则)。规则2根据《商标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商业(以下简称商标评审委员会)应对以下商标纠纷案件负责:(一)根据海关第三十二条规定提出的复审案件。商标局对商标局的决定不满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以下简称商标局)驳回商标注册申请;(二)按照《商标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提出复审申请的。商标法出于对专利申请的异议裁决的不满商标局;(三)请求撤销注册商标的裁决的案件根据《商标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和(四)按照《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提出复审申请的。商标法出于对撤销或维持注册商标的决定的不满商标局根据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制作的商标,商标法第一,第44和第45段。第3条利害关系方参加的审查和裁决活动商标争议案件应以书面形式进行。规则4商标评审委员会应审理商标案件书面争议,但决定公开审查和根据《实施条例》第三十三条的规定裁定案件。第5条商标评审委员会应书面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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做出决定和裁决的有关各方并解释其原因根据《商标法》,《实施细则》和本规则。规则6除非本规则另有规定,否则大学制度应为被商标评审委员会通过以审理商标案件争议,商标评审的审查员应当作出合议庭进行案件审理。合议庭审理案件时,采用少数居多服从多数。第7条利害关系方申请撤回商标审查员根据《实施细则》第9条的规定进行审查和裁决法规应当书面提出申请,并说明理由。规则8在审查和裁定期间,利害关系方有权依法处分其商标权和与商标有关的权利审查和裁决。提供公共利益和第三方权利经考虑,利害关系方可达成友好和解协议。自己写作。商标评审委员会可以进行调解。第9条商标共同所有人的利害关系方参加审查和裁决,应指定一名代表;没有代表的地方指定,商标注册申请书或商标注册簿为代表。代表的行动参加审查和裁定对当事人有利害关系代表(但由代表变更)放弃审核和裁决要求或认可另一方的审查和裁决请求由有关各方书面授权。第10条外国人或企业参加复审和裁决在中国有惯常住所或营业地,他或它可以委托由国家授权或直接参与处理的合格商标代理机构。外国人或企业参加复审和裁定的情况在中国没有惯常居住地或营业地的,应委托他人国家授权的合格商标代理机构。代理权力范围发生变化的,代理关系终止,或者代理人发生变更时,利害关系方或其代理人应通知商标评审委员会及时以书面形式提出。规则11利害关系方和代理商可以申请与案件。第二章申请与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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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2条商标审查和裁决的申请应符合要求如下:(一)申请人必须是具有合法资格的科目;(二)在规定期限内提出申请;(3)申请属于商标审查和裁决的范围评审委员会;(4)提交符合要求的申请书及有关证明依法(五)有专门的要求,事实依据和依据进行审查和裁定;和(六)审查裁决费依法支付。第十三条申请商标审查和裁定,应当提出申请与商标评审委员会一起。如果有被申请人/申请人,申请人应提交尽可能多的申请副本有受访者。商标已被转让或转让且转让申请已向商标局提交,但尚未提交经批准并公开的,申请人应当提交有关证明文件。申请对于商标局做出的决定或裁决进行复审,还应提交商标局做出的决定或裁决,并附上与应用程序。第14条申请书中应注明以下信息:(1)申请人的姓名,住所地址,通讯地址,被联系,以及电话号码。凡是在审查和裁定申请书,应注明其名称和地址。指定商标代理人参加商标审查的情况和裁决,姓名,邮寄地址,要联系的人的姓名,以及还应标明代理商的电话号码。(2)争议商标及其申请号或初步批准号;商标公报的注册号和发行号;(三)具体的审查和裁定要求,以及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要求;第15条商标审查和裁决申请不符合任何本规则第12条第(1),(2)和(3)款中的一项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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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和裁决委员会不接受该申请,并应将其通知申请人书面不予接受,并说明原因。第16条商标审查和裁定申请不符合任何本规则第12条第(4)款,第(5)款和第(6)款规定的要求之一未按照实施细则提交有关证明或证明条例和本细则,商标评审委员会应当通知申请人必须整改并要求他在自收到整改通知的日期。申请仍然违反整改要求的,商标评审委员会不接受该申请,并应如果不接受,请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原因。哪里没有在期限届满时进行整改,复核和裁定申请应被视为已被申请人和商标撤回评审委员会应当按照规定书面通知申请人。实施细则第三十条的规定。第17条商标复审申请符合接受要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应向三十天内向申请人发出接受通知书。第18条在下列任何一种情况下,任何商标审查和商标评审和裁决委员会被认为不符合接受要求,并且根据《实施细则》第三十条予以拒绝:(1)违反《商标法》第42条的规定,提出异议并对其进行裁决的商标在批准注册之前对异议进行了重新审查,根据相同的事实和理由提出裁决申请;(2)违反《实施细则》第35条的规定,审查和裁决的申请已被自愿撤回,申请人此后,根据相同的事实和理由提出另一份申请;(3)违反《实施细则》第35条的规定,商标评审委员会已经对审查和裁定申请,而申请人在相同事实和理由的依据;要么(4)任何其他不符合申请条件的情况验收要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在拒绝商标评审和裁定申请书,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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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9条审查中有/有被访者/被访者的地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裁决申请书接受后,应将申请书及其相关证明的副本转发至及时,并要求他/他们向“商标审查”提交回复,并且裁决委员会自收到副本之日起三十天内申请,并提交与申请人相同数量的副本。被告人未提交答复或未能在答复之前提交答复的情况期限届满时,应视为已放弃作出答复。规则20任何利害关系方在提交证据后需要补充有关证据审查和裁决申请书或答复应在申请/答复,并提交与副本相同数量的证明副本申请/回复自提交之日起三个月内。哪里申请人/被申请人未发表声明或未提交相关证明在期限届满时,他应被视为已放弃补充相关证据,但证据基于新出现的事实期限届满后或有其他任何正当理由。涉及对方的,商标复审权董事会应在法定期限内传达利害关系方提交的证据对方的时间限制,并要求对方在指定的时间段。第21条申请人在提交申请或被申请人在提交答复时,同时,应提交能够证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书。的申请人或被申请人的名称应与证书已提交。利害关系方的名称或地址发生变化的,应当提供有关证明。此效果应提交。规则22利害关系方应对编号进行分类并列出其提交的每个证明,简要说明其出处,证据的具体事实,并签字盖章他们。商标评审委员会在收到商标评审委员会提交的证据后利害关系方,应按照清单核对证据,并由工作人员收到证明的会员应在收据上签名并注明日期。提交。第二十三条商标评审申请书及有关证据按照规定的格式填写并提交要求。商标复审申请与有关没有按照规定的格式填写并提交证明文件要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应通知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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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行纠正,要求他在收到通知后的三十天内进行纠正整改通知。修改后的申请书及符合处方或在过期时未进行纠正期限应受本规则第16条第2款的约束。填写商标评审裁决书及有关证明并以规定的形式并符合要求提交。哪里未填写商标复审裁决书和有关证明,以规定的形式并符合要求提交商标评审委员会应当通知被投诉人纠正,要求他在收到整改之日起三十天内这样做通知。修改后的答复和相关证据未能符合处方或逾期未纠正的,不得影响商标评审委员会的评审。第三章听证会第24条商标评审委员会应设立合议庭,以审理商标复审案件。合议庭组成超过三名的商标复审和裁定审查员为奇数。在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对个人商标进行审查和裁定审查员可以单独审查和裁定案件:(一)商标局在驳回决定中引用的商标或者异议裁决失去了专有权或优先权;(2)提出撤销请求的商标已经丢失其中的专有权;(3)商标局在其驳回决定中引用的商标实际上是由申请人拥有,但由于申请人不合格而被商标局拒绝办理变更手续,申请人在审查和裁定,向商标局完成商标注册的手续更改;(4)商标引用的在先申请或注册的第三方商标主管局在其拒绝决定中,已被批准分配给申请人审查和裁决;要么(5)任何可能由个人自行审查和裁定的其他案件商标审查和裁决审查员。第25条利害关系方申请撤回商标复审并根据实施细则第9条的规定法规和本规则第7条,商标审查和裁决审查员应在商标审查之前中止其参与案件的聆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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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决委员会决定是否应退出。商标评审委员会收到商标注册申请的地方利害关系方作出决定或裁定后退出,其有效性复审决定或裁定不受影响。然而,审查和裁决审查员确实需要撤消的地方,该商标评审委员会应当依法处理。第26条关于当事方的撤回申请,商标审查和裁决委员会应在收到裁决书之日起七日内作出决定申请书,并书面通知申请人。申请人不满意的地方并由商标审查和裁决委员会做出不撤回决定董事会或董事会可以在该日期之后的三天内申请重新审议收到决定。复议期间,商标审查和裁定审查员的要求撤回的请求不得中止其参与案件的审理。的商标评审委员会应当作出复议决定在三天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复议申请人。规则27在听取重审案件时,出于对商标局关于驳回商标注册的决定,商标评审委员会除适用第10、11、12条外以及《商标法》第16条第1款,在与商标局做出的拒绝决定有关,申请人和申请人以复审申请为由并要求复审审查和裁决过程中的实际情况。商标审查和裁决委员会在决定前应听取申请人的意见根据本规则的程序规定。规则28在听取重审案件时,出于对案件商标局针对异议,商标复审和裁决委员会应根据以下事实对案件进行审查和裁定:复审申请书的依据和要求,以及感兴趣的各方。第29条在听取根据本条规定提出的裁决案件时商标法关于撤销注册商标的第41条,即商标评审委员会应当对与本案有关的案件进行评审。有关人士的事实,依据和要求,申请和答复派对。规则30在听取复审案件时,出于对商标局根据以下决定撤销注册商标:商标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商标审查裁决委员会应审查并裁定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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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局的决定以及该商标的事实,依据和要求申请人的复审申请。在听取一宗复审案件时,出于对以下问题的决定不满而提出申请取消或维护商标局制造的注册商标根据《商标法》第44条和第45条的规定,评审委员会应当对与本案有关的案件进行评审。商标局依据的事实,依据和法律适用决定取消或维护注册商标,但根据第44条第(4)款申请重新审查的案件的当事方商标法需要有正当理由提交其他证据。第三十一条当事人的商标权已经转让或者转移的,在商标审查和裁定过程中,受让人或受让人应作出及时以书面形式说明其受让人或受让人的身份,参加后续复审程序,并采取相应的措施后果。第三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复核,裁定:终止:(1)申请人死亡或终止而没有继承者的,或者该继承者放弃其审查和裁决的权利;(二)申请人撤回复议申请的;(3)利害关系方自行或通过协议达成友好协议的商标评审委员会的调解;要么(4)其他需要终止审查和裁决的情况。审查和裁决终止的地方,商标审查和裁决董事会应结案,书面通知利害关系人,并说明原因。规则第33条合议庭应将其听取的案文和案文写下记录应由记录员签署。合议庭成员所在的地方意见分歧,应在合议庭中注明。记录。商标评审委员会应当作出决定或裁定依法对已经结案的案件进行审查。第34条下列决定应在法院的决定或裁决中指出:商标评审委员会:(1)要求进行审查和裁决以及有争议的事实和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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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查明的事实,在决定中适用法律的理由和理由,或裁决;(三)决定或裁定中作出的结论;(4)有关各方可获得的后续程序和期限;和(5)决定或裁定的日期。该决定或裁决应由合议庭成员和由商标审查和裁决委员会盖章。第三十五条利害关系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由对商标审查委员会的决定或裁决不满意,并且裁决委员会,利害关系方应在向法院提出申诉时人民法院或最迟于提交之日起十五天内发送投诉副本,或另行通知商标审查和裁决书面委员会。商标评审委员会的日期为:作出决定或裁定的,人民法院或任何针对判决或裁决的诉讼的利害关系方,应视为利害关系方尚未在法院提起法律诉讼,且该决定或将裁决移交给商标局执行。第36条商标审查与裁决委员会可以应商标申请的要求利害关系方或根据实际需要,决定进行公众审查,并对其申请进行裁决。第37条利害关系方请求公众审查和裁决时,应给予需要公众审查和裁定的具体原因。第38条要求公众审查和裁定的申请人应提交在十五年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书面请求从收到答辩书副本之日起算;和一个请求公众审查和裁决的被申请人应提出请求连同提交给商标审查和裁决委员会的回覆或其他相关证明。第39条公众审查和裁决的具体程序将另行设定由商标审查和裁决委员会决定。第四章取证规则第四十条利害关系方应承担举证责任,以证明有关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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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要求进行审查和裁定的依据,或者根据驳回另一方的审查和裁决请求。没有证据或没有足够的证明有关当事方的事实主张的证据,举证责任应承担不利后果。利害关系方明确承认某案件中事实的另一方,后者不承担举证责任。另一方既不承认也不否认利益相关者声称的事实一方应被视为对此方的认可。利害关系方指定律师参加复审和裁定的,律师的录取应被视为利害关系方的录取,但律师对任何事实的未经授权的承认直接导致承认另一方的审查和裁决请求。利害关系方未能表达对其代理人或他的律师在现场的异议应被认为是利益相关方派对的入场券。规则41利害关系方无需提供证据来证明以下内容事实:(一)众所周知的事实;(二)从法律上扣除的事实;(三)依法证明的事实;(四)根据经验和日常生活规律推论得出的事实;和(5)法律不要求提供证据的其他事实。除非有利害关系方有相反的证据足以使被告事实。第42条提供商标审查和裁决的利害关系方具有文件证据的董事会应提供正本,包括正本,真实文本和副本。感兴趣的一方难以提供原件可能会提供相应的Xerox副本,照片或摘录。哪里提供的文件是施乐复印件,照片或原始文件的摘录有关部门保存的书面证据,应注明出处,并核实后由部门盖章。利益相关方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供以下信息:重要证据应提供原始材料。有兴趣的一方难以提供原件可能会提供相应的复制品或其他证据,例如所述重大证据的照片或录像。哪里原始品种相对较多,应提供一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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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兴趣的一方对施乐的复印件或照片有疑问时另一方提供的书面证据和重大证据,并具有有关证据的怀疑或商标审查和裁决的相关证据董事会认为有必要时,涉嫌的当事方应提供或出示原件或相关证据的公证副本。第43条商标复审的有关当事方提供的证据审判委员会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发展起来的,或在香港,澳门或台湾地区,并且另一方对此有疑问的地区其真实性,并有相关证据支持疑问,或商标在哪里复审委员会认为必要时,应对证据进行公证和/或根据有关规定合法化。第44条利害关系方向商标审查和裁决提供材料的地方董事会文书或外语说明材料,他应附上中文翻译。利害关系方提供证据的外语未提交中文译本,外语应视为未提交。另一方对译文的具体内容有异议的,应当提出异议的部分的中文翻译。如有必要,双方都接受的实体可以委托翻译全文或案文中已使用或引起反对的部分。双方未能就翻译委托达成协议的,商标评审委员会可以委托专业翻译机构与整个文本或部分文本的翻译使用或提出了哪些反对意见。各方应承担委托翻译所需费用的50%。一个一方拒绝支付翻译费,应视为接受翻译另一方提交。规则45可以对单个证据进行核实并确认其存在和存在证据力量与以下方面的关系:(一)证据是否为原始文本,原始材料;无论是副本还是证据的复制与原始证据一致;(二)证据是否与案件事实有关;(三)证据在形式或来源上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四)证据内容是否真实;和
 
第12章
(5)证人或提供证据的人是否与利害关系人有利益派对。第四十六条审查裁定审查员应当全面审查对所有证据的相关程度进行评估案件事实的证据以及这些证据之间的关系。规则47仅以下证据不能作为确定事实的依据一件事:(1)来自未成年人的口头证据,与他的年龄或智力不符;(2)亲属证人为有利害关系方提供的口头证据,关联方或与利害关系方密切相关的内容或针对某人的口头证据与其有不利关系的证人的利害关系方;(3)来自证人的口头证据,应出席公众审查和裁决但是没有理由就没有;(4)视听参考资料是否被修改或难以发现不;(五)复印件或复制品无法与原件核实的;(6)一方或另一方已修改且另一方已做过的证明不接受; 和(7)任何其他证据,不能单独作为确定证据中事实的基础。案件。规则48利害关系方提供的下列证据,另一方提供反对但未能反驳充分证据的,应由商标评审委员会的证据是:(1)原始文件证据或施乐复印件,照片,副本或经核实与原始纪录片一致的摘录证据;(2)原始材料证据或复印件,照片或录像材料经验证与原始材料证据一致的材料;(三)有其他证据支持并取得的视听参考资料以合法方式且无任何疑问或未经任何方式验证其复制品发现不一致。第49条评估机构作出的评估结论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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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益相关方的委托不会被另一方以充分的理由予以反驳证据和相反的理由,评估结论的证据力可能被确认。第50条关于一方提供的证据,另一方提供的证据接受或未能提出充分的相反证据,《商标审查》裁决委员会可以确认其证据力。关于一方提供的证据,另一方提供了反对并提出反驳的证据,对方接受反驳证据,可以确定反驳证据的证据力。第51条双方就同一事实提供相反证据的,两者都没有足够的理由拒绝对方的证据,商标评审委员会应根据情况进行评估在一个案例中,由一方提供的证据在以下方面是否明显更有效证据力比另一方强,并确认载有更多证据的证据有效证据力。无法评估证据的证据力的地方,结果是难以确定争议事实,商标审查和裁决董事会应根据分配责任的原则做出决定证明。第52条商标评审委员会应确认事实和不利于利害关系方但已被证据接受的证据利害关系方在其申请书,答复,书面陈述或所作陈述中由他指定的律师在审查和裁决过程中提出,但当事方回到他的话,并有足够的相反证据来反驳他们。规则53利害关系方发表了自己的陈述,但不能提供的陈述其他相关证据支持其主张,该主张不予支持,但另一方接受索赔。第54条商标审查和裁决委员会可以确定证据关于以下事实,关于同一事实的几项证据的效力原则:(1)由国家机构和其他任何机构依职权准备的文件和文书主管部门优先于其他文件证据;(二)鉴定结论,备案材料,公证或注册文件证据优先于其他文件证据,视听参考证据和证人的口头证据;(3)原始文件或材料优先于副本或复制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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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法定鉴定部门的鉴定结论优先于法定鉴定部门的鉴定结论。其他评估部门;(5)原始证据优先于衍生证据;(6)其他证人的口头证据胜于口头证据,有利于利益相关者当事人,来自与当事人有亲属或其他密切关系的证人;(7)公开评审和裁决的参与者的口头证据优先于来自非参与者的信息;和(8)若干类别不同且内容一致的证据胜过单个孤立的证据。第五章时限和服务第55条时限包括法定时限和商标规定的时限评审委员会。时间限制以天,月和年为单位。时限的开始日期是不算在内。期限到期的最后一天是公众假期,则第一个工作日公众假期之后是期限到期的日期。第56条将任何文件或材料发送给商标审查机构的裁决委员会,收到日期应为交付日期。亲自邮寄,或邮戳寄出的邮戳日期;在哪里邮戳显示的日期难以辨认,或者没有邮戳,则该日期为收据应为商标评审委员会的日期实际收到文件或材料,但有兴趣的一方可以提供有关由邮戳指示的实际发布日期的证据。第57条商标评审委员会的任何文件均可送达邮寄,专人递送或其他方式。利害关系方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将文件交付给商标代理机构将其交付给感兴趣的一方。商标评审局将任何文件发送给感兴趣的一方裁决委员会的收到日期应为邮寄给利害关系方的邮戳;哪里的日期邮戳表示的张贴内容难以辨认,或者没有邮戳或没有邮戳的地方由邮局退回给地址人的文件应视为已经从寄出日期之日起第十五天交付给有关方文献; 如果是亲自交付,则接收日期为交付日期。如果无法通过邮寄或个人交付方式发送任何文件,则该文件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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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通过商标公报上的出版物获得服务。在第三十届届满时从发布之日算起,该文件即视为送达。第58条利害关系方是没有习惯的外国人或企业在中国的住所或营业地点,代表其行事的商标代理机构根据相关商标注册正式记录中的指示,确认中,已交付的与商标中有关的法律文件商标审查和裁决的程序;将文件交付给商标代理机构应视为已将其交付给利害关系方。商标代理机构终止与有关外国商标的代理关系的情况利害关系方在交付上述法律文件之前该段应以书面形式通知商标评审委员会并在收到法律文件后的十天内将法律文件退还给商标评审委员会为适当的收件人提供另一项服务。马德里体系下的国际注册商标涉及国际局传达有关表格和文件的证据送达文件之日。如果没有提供此类证明,原因是应以书面形式进行解释,并且表格和文件应视为已经自发行之日起第十五天到期,国际局。如果无法通过上述任何一种方式来交付文件,则将通过商标公报上的出版物。第六章附则第59条关于《公约》的决定生效之前发生的情况2001年12月1日对商标法的修正案,在第4、5、8条中列出9,第1,第10,第(1)(2),(3)和(4),第10,第二段,11、12、13、15、16,经修订的《商标法》第24、25和31条,以及裁定委员会对《裁定》的决定生效后进行了审查和裁定。商标法修正案应根据《商标法》进行审查和裁定。修改后的商标法的有关规定。在其他情况下,商标评审委员会应当执行商标法的有关规定。前商标法对其进行审查和裁定。利害关系方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对已经注册的商标争议进行复审和裁定在《商标法修正案的决定》生效的一年内,提交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申请的期限前商标法适用。利害关系方向商标申请的情况审查和裁决委员会,负责就以下方面的争议进行审查和裁决:商标注册时未满一年的商标商标法修正案生效,提交商标保护的期限经修订的商标法第41条第3款规定的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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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当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处理该申请进行审查和裁决。有关实体或个人提出复核和裁定申请的地方根据旧《商标法》第27条和《商标法》第25条的规定该实施细则在该决定生效之前商标法的修正案,且其适用属于修订后的《商标法》第13、15、16或31条规定了期限提出对本公约第41条第二款进行审查和裁决的申请修改后的商标法不适用。第60条处理审查和裁决事项的文件或表格应为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制定出版。第六十一条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负责这些规则的解释。规则62本规则将于2005年10月26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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