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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构成近似商标

发布时间:2019-10-23 17:48:57

图形商标被驳回了,策朋商标申请注册全国服务热线:400-658-2688,该怎么做驳回服务,图形商标驳回复审需要提供的材料又有哪些,复审强有力的理由该怎么写呢?

图形商标驳回复审成功案例:

申请人因第18663269号“ai”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18115722号“声必可AISPEAKER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外观等方面尚可区分,请致电策朋商标版权专利注册服务电话:131-2272-0888,未构成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商标注册,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申请人因第19215025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3850110号“京华仁杰EXCEL MEDIA CENTER及图”商标、第6456265号图形商标在整体外观等方面有所区别,申请商标与上述商标并存,不易使消费者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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