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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发布时间:2019-10-23 18:17:07

关于第11619497号“DISCOVERY EXPEDITION

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7]0000123189

 

     申请人:探索传播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的近(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1619497号“DISCOVERY EXPEDITION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4203872号“EXPEDITION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1491158号“DISCOVERY”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4112330号“DISCOVERY”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4114813号“DISCOVERY”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4847612号“DISCOVERY”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5756014号“Discovery”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第7881051号“DISCOVERYBUY”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第9161519号“Discovery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八)、第1341264号“远征EXPEDITION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九)、第6852133号“EXPEDITIO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国际注册第918098号“EXPEDITION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一)、第1441479号“发现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二)、第5205190号“发现”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三)、第9841002号“发现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四)、第7558874号“远征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五)的发音、外观、含义等方面均存在明显差异,消费者可以将上述商标相区分,不会产生混淆。“DISCOVERY EXPEDITION”不仅为申请人商标,亦为申请人域名,经申请人长期宣传使用已具有较高知名度。另,商标申请,引证商标六目前处于撤销复审程序中,请求暂缓审理本案并准予申请商标注册。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

  1、《金山词霸》释义;

  2、域名注册信息、中文网站资料;

  3、“DISCOVERY(探索)”频道在世界各国的订户统计、亚洲业务财政报告、国内的相关报道和介绍;

  4、“DISCOVERY(探索)”商标在世界各国的注册情况、行政机关裁定。

  经审理查明:1、商标局作出的《商标部分驳回通知书》中还引证了第8078970号“远征技术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六)。

  2、引证商标三、十一、十二、十三、十四均因连续三年不使用被商标局决定予以撤销,上述撤销决定均已生效。

  3、引证商标六被我委作出的商评字(2015)第0000075795号重审第0000001657号撤销复审决定书决定在衡器、秤、衡量器具、天平(秤)、台秤(秤)、精密天平、自动计量器商品上的注册予以维持,在教学仪器等其余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该部分撤销决定已生效。

  我委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三、十一、十二、十三、十四均被撤销,商标注册费用,故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不存在权利冲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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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十五、十六在文字构成、呼叫及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存在差异,未构成近似商标。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十五、十六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DISCOVERY EXPEDITION”与引证商标一、二、四、五、六、七、八、九、十在英文单词构成、呼叫、含义及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故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均应判为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双筒望远镜、照相机、衡量器具、测量装置、衡器、照相器械和仪器、测量器械、放大器、测绘仪器、电影片剪辑装置、化学仪器和器具、电测量仪器、电影摄影机、材料检验仪器和机器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测量仪器等商品、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电测量仪器等商品、引证商标四核定使用的吸量管等商品、引证商标五核定使用的坐标测量装置等商品、引证商标六继续有效的衡量器具等商品、引证商标七核定使用的照相机(摄影)商品、引证商标八核定使用的天文学仪器及装置商品、引证商标九核定使用的温度控制器等商品、引证商标十核定使用的望远镜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因此,申请商标在双筒望远镜、照相机、衡量器具、测量装置、衡器、照相器械和仪器、测量器械、放大器、测绘仪器、电影片剪辑装置、化学仪器和器具、电测量仪器、电影摄影机、材料检验仪器和机器商品上的注册申请应予驳回。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否定混淆存在的可能性。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除双筒望远镜、照相机、衡量器具、测量装置、衡器、照相器械和仪器、测量器械、放大器、测绘仪器、电影片剪辑装置、化学仪器和器具、电测量仪器、电影摄影机、材料检验仪器和机器商品以外的眼镜等其余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及引证商标四至十核定使用的全部商品均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因此,申请商标在除双筒望远镜、照相机、衡量器具、测量装置、衡器、照相器械和仪器、测量器械、放大器、测绘仪器、电影片剪辑装置、化学仪器和器具、电测量仪器、电影摄影机、材料检验仪器和机器商品以外的眼镜等非类似商品上的注册申请可予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双筒望远镜、照相机、衡量器具、测量装置、衡器、照相器械和仪器、测量器械、放大器、测绘仪器、电影片剪辑装置、化学仪器和器具、电测量仪器、电影摄影机、材料检验仪器和机器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策朋商标注册是中国商标局备案代理机构,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合议组成员: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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