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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在给自己的商标起名字时并非随心所欲

发布时间:2019-08-20 02:14:17

一.注册商标前期的查询

我国《商标法》明文规定:申请注册的商标,凡不符合本法有关规定或者同他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已经注册的或者初步审定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由商标局驳回申请,不予公告。

换句话说,我国注册商标实行的是申请在先原则,如果申请商标人想要注册的商标已经被其他人在同类别里进行了注册,或者与其他已经注册的商标相似,则会面临被驳回的风险。

例如:有人想要在第9类注册“微信通“商标,我们知道同一类别中已经有了“微信”商标,那么“微信”将不能注册成功,所以商标的前期查询工作至关重要!

当然,存在相同或近似的在先商标注册,申请人可以及时对商标注册进行修改或调整,可有效避免不必要经济与时间的损失。“知己知彼才能百战不殆”,尽管注册商标查询不能保证百分百通过,却可以为商标成功申请起到事半功倍的作用,提高商标核准注册的成功几率。


二.禁止使用或注册的商标

申请商标除了与在先商标相同近似驳回风险外,还有就是商标本身的显著性,以及是否违反商标法等法律法规等禁止性规定,并据此判断查注册商标成功的概率。高沃小知在此提醒,申请人在给自己的商标起名字时并非随心所欲,想要起什么名字都行,这涉及到《商标法》关于禁止使用和不得注册的相关内容。

如《商标法》第十条关系国家名称、军队标志、国际组织标志、红十字、红新月、民族歧视性欺骗性、有害道德风尚及不良影响、有关县级区划的地名等,第十一条关系商品或服务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叙述商品或服务特点的标志、以及缺乏显著性的标志,第十二条关于三维标志注册的限制性规定,第十六条关于地理标志保护的规定等都做了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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