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商标局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如何对别人的商标提出三年不使用申请
一、简要说明
商标注册连续三年停止使用的,任何人可以向商标局提出撤销该商标注册的申请。
二、办理途径
申请撤销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商标注册有两条途径:
(一)委托在商标局备案的商标代理机构办理。
(二)申请人直接到商标局的注册商标大厅办理。
三、提交的材料:
1、《撤销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商标注册申请书》一份,撤销理由和证明材料一份另附;
2、《商标代理委托书》一份,由申请人签字/盖章;
3、申请人如是公司需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如是个人需提供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四、撤销商标的注意事项:
1、撤销三年不使用所指的“三年”是指从申请人提出撤销申请之日起往前推三年,而非从该注册商标之日起往后推三年;
2、因被撤销商标的注册人注销、死亡的,也可通过该申请提请撤销该商标注册;
3、可提供欲撤销注册商标人已注销/死亡的证明原件一份(证明文件应由欲撤销注册商标人户口所在地公安局或欲撤销注册商标人所属的当地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
4、所需时间:一般自申请之日起13-18个月。
五、重要通知
商标局做出宣告商标注册无效的决定,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当事人对商标局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商标评审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九个月内做出决定,并书面通知当事人。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当事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商标注册无效的,商标评审委员会收到申请后,应当书面通知有关当事人,并限期提出答辩。商标评审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九个月内做出维持商标注册或者宣告商标注册无效的裁定,并书面通知当事人。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当事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裁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商标裁定程序的对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