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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法》第49条第2款中规定:注册商标成为其核定使用的商品的通用名称或者没有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的

发布时间:2019-08-21 13:41:17

        自己想注册的商标,已经被别人注册,发现对方没有使用,这个时候可以申请撤销对方商标不使用,商标是一种资源,不准浪费,一旦对方无法提供使用证据,就将撤销。据统计,有很大一部分商标权都是撤销别人的商标取得的。

        《商标法》第49条第2款中规定:商标注册成为其核定使用的商品的通用名称或者没有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商标注册。商标局收到申请后,将通知注册商标人限期提供使用证明。逾期不提供或提供的这么无效的,撤销该商标注册。

        那些情况可以申请撤销商标?


        1)就相同或者近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或就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的驰名商标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注册商标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

        2)未经授权,代理人以自己的名义将被代理人的商标进行注册商标,被代理人提出异议的。

        3)商标中包含有商品地理标志,而该商品并非来源于该标志所标志的地区、误导公众的。

        4)商标注册损害到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或者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


        有以上情形之一的,商标法规定,自注册商标之日起5年内,商标所有人或利害关系人则不能提出请求裁定,非商标所有人或者利害关系人,但对恶意注册的,驰名商标所有人不受5年的时间限制,什么时候发现,都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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