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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注册商标应严格按照《商标注册证》上核准注册的商标和核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务使用

发布时间:2019-08-21 19:08:58

   (一)商标注册应严格按照《注册商标证》上核准注册的商标和核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务使用。 
   (二)注册商标人不得自行改变商标注册的文字、图形或者其组合;不得自行改变商标注册的注册人名义、地址或者其他注册事项。 
   (三)注册商标人超过《注册商标证》核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务范围使用其商标注册,并标明注册标志的,是冒充商标注册的违法行为。 
   (四)转让商标注册的,转让人和受让人应当签订转让协议,并共同向商标局提出申请。?受让人应当保证使用该商标注册的商品质量。 
   (五)注册商标人有使用商标注册的义务。如果商标注册自核准之日起没有正当理由连续三年停止使用,该商标将可能被依法撤销。 
   (六)注册商标人应防止其商标注册成为通用名称。商标注册成为其核定使用的商品通用名称,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商标注册。 
   (七)注册商标人可以通过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许可他人使用其商标注册。许可人应当在许可合同有效期内向商标局备案并报送备案材料,由商标局公告。商标使用许可未经备案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八)被许可人应当保证使用该商标注册的商品质量,必须在使用该商标注册的商品上标明被许可人的名称和商品产地。 
   (九)以商标注册权出质的,出质人和质权人应签订书面质权合同,并共同向商标局提出质权登记申请,由商标局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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