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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可以自愿选择任何一家国家认可的商标代理机构办理

发布时间:2019-08-21 22:54:50

  商标撤销,是指国家商标局或者商标评审委员会对违反商标法及有关规定的行为作出决定或裁定,使原商标注册专用权归于消灭的程序。依照我国商标法第四十一条、第四十四条和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基于法定的事由,商标局或者商标评审委员会可以决定或裁定撤销商标注册。

 

  商标撤销流程

  1、办理途径

  申请撤销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商标注册有两条途径:

  (一)委托国家认可的商标代理机构办理。

  (二)申请人直接到商标局的注册商标大厅来办理。

  2、办理步骤

  (一)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的,申请人可以自愿选择任何一家国家认可的商标代理机构办理。所有在商标局备案的商标代理机构都公布在“代理机构”一栏中。

  (二)申请人直接到注册商标大厅办理的,申请人可以按照以下步骤办理:

  准备申请书件→在注册商标大厅受理窗口提交申请书件→在打码窗口打收文条形码→在交费窗口缴纳申请规费→查收是否予以撤销商标注册的决定书

 

  注意:

  1、申请人的名称、地址、邮政编码及电话号码等联系方式必须填写清楚、准确,以便于联系。

  2、申请人在提交申请前应查询该撤销商标的注册情况,以该商标的现注册人情况填写《撤销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商标注册申请书》。

  3、被申请撤销的商标自核准注册之日起至少已满3年。

  4、商标局作出撤销商标注册的决定的,注册商标人可以在收到撤销决定之日起15天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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