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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附被引证商标图样

发布时间:2019-08-21 23:07:33

商标异议的途径:1.委托商标局认可的商标代理组织提出;2.自行向商标局提出,可以通过注册大厅办理或者邮寄形式办理。

 

根据我国《商标法》的规定,对初步审定的商标,自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任何人均可以提出异议。设立商标异议程序的目的是为了保证商标审查、注册程序的公开、公正、公平,将商标审查工作置于公众的监督之下,保持高度的透明度。注册商标须经异议公告程序方能核准注册的做法,已被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采用。

 

对初步审定、正在公告的商标提出异议,异议人应当向商标局递交《商标异议申请书》文件一式两份,并附有关证据。《商标异议申请书》应写明被异议商标的名称(如果有文字部分)、商品或者服务类别、初步审定号、初步审定公告期号和页码、异议理由等。认为与在先注册或者在先公告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应写明被引证的商标名称、商品或者服务类别、注册证号 (或者初步审定号),并附被引证商标图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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