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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注册商标的撤销事由的差异

发布时间:2019-08-22 07:56:19

        商标注册撤销,是指国家商标局或者商标评审委员会对违反商标法及有关规定的行为作出决定或裁定,使原商标注册专用权归于消灭的程序。依照我国商标法第四十一条、第四十四条和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基于法定的事由,商标局或者商标评审委员会可以决定或裁定撤销商标注册。

 

因商标注册的撤销事由的差异,商标注册的撤销分为使用不当的撤销、注册不当的撤销、争议撤销三种:

 

        1使用不当撤销是指:商标注册所有人违反合理使用商标注册的义务,而其商标注册由商标局予以撤销的情形;

        2注册不当撤销是指:商标注册的所有人申请注册的商标违反商标构成的禁用规定,或者以欺骗及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商标,而由商标局或商标评审委员会予以撤销的情形;

        3争议撤销是指:申请商标在先的注册商标人,可以对在后注册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相同或近似商标提出争议,并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撤销在后商标注册。

 

 

提出撤消不当商标注册申请需提供的材料

 

        1委托书(盖公章)大陆以外地区的申请人要在中国申请撤销商标注册的,必须委托商标代理机构进行;

        2撤销注册不当申请商标书(盖公章);

        3撤销商标的申请号;

        4撤销理由和证据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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