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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申请同一商标的情形,申请集体商标需哪些

发布时间:2019-08-23 02:56:59

一、共同申请同一商标的情形

1、根据《商标法》第五条的规定,两个以上的申请人主体可以共同向商标局申请注册同一商标,共同享有和行使同一商标专用权。(注:这是我国根据《马德里协定》国际条约的有关规定以及我国《民法通则》第78条的规定,在第二次修订《商标法》所增加的新内容)。

2、共同申请同一商标的大致有以下情形:

(1)一个公司拥有两个或两个以上分公司,而其中一些分公司需要和总公司使用同一商标的;

(2)总公司下属的一些子公司之间或与总公司之间需要使用同一商标的;

(3)有些家族性的私营公司或者企业之间,要求使用或继承同一商标的;

(4)父子、母女、夫妻、兄弟姐妹等自然人家庭成员;

(5)生意合作伙伴;

(6)自然人与企业合作共同经营的。

二、申请集体商标需要哪些条件

1、必须是经依法登记的,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或事业单位。该企业或事业单位应为某一组织,可以是工业的或商业的团体,也可以是协会、行业或其他集体组织,而不是某个单一企业或个体经营者。

2、申请以地理标志作为集体注册商标的申请人,应当由来自该地理标志标示的地区范围内的成员组成。

3、必须有当地工商管理部门出具的申请人主体资格证明,即申请人依法登记并具有法人资格的法律文书,可以是企业的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群众团体的依法登记注册的批准文件。

4、以地理标志作为集体申请商标注册的,还应当附送该地理标志所标示地区的人民政府或者行业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5、以地理标志作为集体申请商标注册的,应当详细说明其所具有的或者其委托的机构具有的专业技术人员、专业检测设备等情况,以表明其具有监督使用该地理标志商品的特定品质的能力。

6、必须制定所申请集体商标的使用管理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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