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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申请人应于 两个月内 向商标局提交之前三年内该商标在保护商品/服务上的使用证据材料

发布时间:2019-08-23 09:00:50

一、商标撤三的法律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商标注册没有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商标注册。

商标局在受理撤三申请之后,会向被申请人发出《关于提供商标注册使用证据的通知》,被申请人应于两个月内向商标局提交之前三年内该商标在保护商品/服务上的使用证据材料,或者证明存在不使用的正当理由。

二、商标被撤三的应对方法

 

如上,被申请人应于两个月内向商标局提交之前使用证据材料,或者证明存在不使用的正当理由。

1、准备系争商标使用的证据材料

法律依据:《商标法》第四十八条规定:“本法所称商标的使用,是指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用于识别商品来源的行为。”

1、使用的主体:“使用”包括商标权人的自行使用和许可他人的使用;

2、使用的性质:对诉争商标用以识别商品或服务来源作用的使用,即商标性使用;

3、使用的范围:在中国大陆范围内,对商标注册在指定的三年内在核准使用的商品或服务上的使用。

2、可以作为商标使用证据的材料

1、发票:发票作为经济交往中基本的商事凭证,是记录经营活动的一种书面证明,是在购销商品、提供或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开具、收取的收付款凭证。因此,真实有效的商品销售发票或服务提供发票可以有力地证明商标注册的使用情况。   

2、合同(或协议):合同、协议是经济主体参与经济活动的重要凭证和依据,因此可以作为商标使用的有效证据。

3、广告物品:广告包括在广播、电视、报纸、杂志等各种媒体上发布的商品和服务广告。广告是企业宣传其商标、商品、服务的一种重要方式,商标的标识多处于广告的显著位置,是一种很好的证据材料。

4、包装物:包装物包括商品包装物、服务用品包装物或容器等。

5、产品检验报告:由上级质量监督部门、行业协会等权威机构出具的证明商品品质的产品检验报告,可以作为直接证据使用。  

       
6、商标印制证明材料:商标印制是商标使用的前提条件,因此商标印制的证明材料也是一种证明商标使用的有力证据。

7、商标许可他人使用证明材料:商标许可使用是商业活动中很常见的现象。注册商标人在许可他人使用时,应该将许可合同在商标局备案。经备案的许可合同证明力最强,其次才是未经备案的许可合同,协议。但是,仅有许可行为而没有实际使用是不能被视为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的。许可合同仅是用来支持被许可人的使用证据真实有效。   


其他可以作为商标使用证据的材料还包括产品说明书、产品报关单等。但是所有上述单一的材料都未必能够充分证明一个商标的使用情况,因此往往需要有多种证据材料相互印证,相互关联,形成有效的证据链条,才能充分证明商标的使用情况。因此注册商标人在进行答辩时应尽可能多的提供各种证据材料,以保证证据的充分、有效。

小结  

归根结底,《商标法》中“撤三”条款存在的目的只是为了清理闲置商标,减少商标资源的浪费,在此也规劝企业及个人:要规范使用商标注册,注意使用证据留存。同时,企业也不要为了商业竞争或抢夺商标资源而盲目提出“撤三”申请,浪费公众资源。

另外,企业在遭遇被撤三时也不要害怕,及时委托具有实力的商标代理机构,从容应对商标被撤三的情况。注册商标人在商业活动中也要注意随时收集使用证据,防患与未然,保护好自己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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