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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商标后一定要使用,否则可能会成为商标权消失案例

发布时间:2019-05-23 23:10:11

      商标使用是对抗商标撤销制度的有力武器,也唯有合法合规的商标使用行为才能保证商标权利坚若磐石。
 
      商标撤销是指“由于商标注册人违反商标法关于商标使用的规定,或因已注册商标违反禁用条款或采取不正当手段或因争议理由成立,而导致商标主管部门终止其商标权而采取的强制行政手段”。o因为使用问题引起的商标撤销主要有两种:一种是因商标不使用而撤销注册,另一种是因使用不当而撤销注册。
 
      【案例】合法商标的非正常“死亡”   第1240054号“大桥DAQIAO及图”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于1999年1月21日获准注册,商标权人为金连琴,核定使用在第19类胶合板、非金属建筑物涂料等商品上。2005年¨月16日,杭州油漆公司以该商标连续三年停止使用为由,申请商标局撤销复审商标在《非金属建筑物涂料》商品上的注册。
 
      商标局认为金连琴提交的使用证据有效,维持了该商标的注册。杭州油漆公司申请复审,商评委同样维持复审商标的注册。杭州油漆公司不服商评委的决定并起诉。   经过两级法院审理,法院认定,在三年期间里,使用复审商标的商品销售额仅为1800元,期间也仅有一次广告行为投放予在全国发行量并不大的《湖州日报》上,且上述广告行为与使用复审商标的商品销售行为均发生在杭州,油漆公司主张复审商标未使用的三年期间后期。故法院认定复审商标的上述使用系处于规避撤三规定以维持其注册效力目的的象征性使用行为,而不是出于真实商业目的使用,最终维持了原审判决。
 
      诚实信用原则,如果权利人在一定的期限内不积极行使自己的权利,而法律仍然继续予以保护的话,就会妨碍其他经营者使用该商标,不利于市场竞争,难免显失公平。如果商标权人占有商标但长期不使用,就会造成资源的浪费,撤销制度让其他经营者有机会通过撤销进而取得被撤销商标权,不但盘活闲置商标资产,还有利于经济的发展。
 
      “不当使用”的竹篮打水
      我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规定: “商标注册人在使用注册商标的过程中,自行改变注册商标、注册人名义、地址或其他注册事项的,由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期满不改正的,由商标局撤销其注册商标。”
   
       (1)改头换面需谨慎
      自行改变注册商标的使用涉及商标本身,是指所有人在形式上改变注册商标核准使用的标志。改变注册商标显著性部分的使用一般不视为规范商标使用,对商标主体部分进行较大或者根本性改变后,该商标就成为一个新的商标,原商标可能会由于未实际使用而面临被撤销的危险。
 
      (2)更名改姓不由已
      变更名址涉及商标的主体,是指商标所有人自行改变商标注册人名义、地址或其他注册事项。企业注册商标后,如果进行了名义或地址变更,商标局的档案并不会自动改变,仍然是以变更前的名义进行登记的,这将会导致商标名实不符,影响商标受让人的诉讼资格,在发生侵权时,会发生权利行使的障碍。
 
       (3)用进废退的“显著性”
      商标退化是指由于商标使用不当,商标演变为商品的通用名称从而失去识别功能。  “当某一类商品没有统一的通用名称或通用名称不为一般用户所熟知时,一个新商品的商标或此类商品中的驰名或知名的商标就可能被用来直接指代此类商品,逐渐成为该类商品的通用名称,从而丧失了其原本具有的显著性。
 
      防止商标退化为通用名称就要避免商标的不当使用,首先,应当区分使用商品名称与商标,设计时选择显著性较强的商标。在宣传商标的同时也要说明产品的通用名称。其次,在使用商标时,要注意突出商标的注册标记,明确标志为商业标志的事实。最后,要注意保存商标使用证据,如商品的销售情况、商标的广告情况以及最早使用商标的证明等。
 
      【案例】“拍客”之败   新浪拍客是摄影、摄像爱好者分享作品的平台,。但是“拍客”二字却曾经为新浪惹来了官司。   李叶飞、韩燕明于2007年9月7日获得了国家商标局批准注册的第9类第4441141号“拍客”商标专用权,商标专有权内容包括计算机软件等相关类别。
 
      从2012年年底开始,新浪公司在其运营的新浪网(www. sina. com. cn)、新浪微博(www. weibo. com)_上推出拍客客户端、拍客小助手等程序软件,这些软件可以在新浪网、新浪微博上点击下载,也可以将这些软件安装到用户使用的智能手机里,并与新浪微博直接互通。两人认为,新浪的行为侵犯了其享有的商标专有权,要求新浪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300万元。   新浪称, “拍客”为广泛使用的通用词汇,新浪公司系合理使用。“拍客”是对特定人群和行为的描述性词汇,是指在互联网时代下,将自己拍摄的图片或视频上传至网络平台与他人共享的一群人,也指他们的这种行为方式。
 
      在2005年就已经有拍客网等网站出现,还有公司推出了拍客“拍客”服务,2006年优酷网等各大网站就使用了拍客这样的词汇。该词汇本身已进入公共领域,原告无权垄断该词,禁止他人的合理使用。   法院认为,也许原告在注册“拍客”一词时,该词汇有一定的显著性,但是该词汇并非原告独创,而是网民智慧的结晶,由于同网民普遍使用该词汇,导致该词汇商标显著性明显减弱,可以认定“拍客”已经成为通用词汇,他人在通用范圈内使用“拍客”词汇,而不是作为商标使用,不造成相关公众混淆,就不应认定为侵犯商标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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