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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先商标申请”制度常常导致商标被授予第一申请人

发布时间:2020-07-26 09:25:53

对于中国的品牌所有者来说,商标抢注者是长期困扰的来源。“在先商标申请”制度常常导致商标被授予第一申请人,无论其使用或使用意图如何。虽然目前的商标法(TML)不提供方法来对抗恶意商标,恶意的狭义解释,并需要挑战通过漫长和昂贵的异议和无效诉讼等商标,取得商标保护在中国很难具体地,外国实体。知识产权盗窃和侵权侵害一直是美中贸易争端中的主要争议问题.2019年4月23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了针对TML的重要修正案,旨在解决恶意申请。
 
实际上,当局已经在一段时间内加紧努力以防止商标抢注。最高人民法院(SPC)表示不赞成在具有里程碑意义的山阴诉中军一案中进行恶意注册,该案于2018年底作出裁决,最高人民法院在该案中指出,商标申请人应具有“使用意图”,并且该商标的储存TML可能禁止大量商标的使用,而无意使用。该修正案将于2019年11月1日生效,将允许拒绝恶意申请以及对恶意申请人及其商标代理人的制裁以及对商标侵权行为的加重处罚。

中国商标注册抢注的后果
好消息
 
拒绝恶意使用,无意使用
 
TML的第4条中增加了一项新规定,明确规定,恶意拒绝无意使用的申请应予以拒绝。这是显著,修正案授权中国商标局(TMO)拒绝在恶意应用程序审查阶段,并与近期考官拒绝自己主动恶意应用程序的惯例。
 
此外,违反第四条将成为反对和无效的独立依据。重要的是要注意,任何人,不仅是商标所有人,都可以提起诉讼。
 
对商标代理机构的制裁
 
TML第19条已经规定,商标代理机构如果知道或应该知道该申请是由未经授权的代理人或代表提交的,或者商标与商标的商标相同或相似,则不得代表申请人。第三方之间存在合同或业务关系。修正案增加了一条规定,即商标代理机构知道或应该知道申请人是出于恶意行事且无意使用商标的,商标代理机构不得代表申请人。
 
第六十八条也进行了修改,包括对恶意申请人和商标代理人的警告,罚款和其他行政处罚,以协助他们进行违反中国第四条法律的申请。它还规定,人民法院可以对申请人和商标代理机构追究“恶意商标诉讼”的处罚。
 
商标侵权处罚增加
 
对中国知识产权制度的主要抱怨是,知识产权案件中判给的损害赔偿金太少,这阻碍了品牌所有者在中国法院行使其权利。对第63条的修正案通过增加可能要求的赔偿来解决这个问题:
 
在“恶意”和“严重”商标侵权的情况下,最高惩罚性赔偿已从相关基准金额的1-3倍增加到1-5倍。基本金额由实际损失,侵权者的利润或合理的特许权使用费率确定。
在无法计算基准金额的情况下,法定最高赔偿额已从人民币300万元增加至人民币500万元。
销毁假冒商品和制造工具
 
现在,第63条还规定,应商标所有人的要求,强制销毁带有假冒商标的商品,除了在“特殊情况”下,法院还可以下令销毁主要用于制造带有假冒商品的工具和材料的销毁。注册商标。尽管根据《民法》,中国法院确实拥有广泛的权力,可以给予补救措施以消除侵权的影响,其中包括命令销毁侵权产品和相关工具,但该修正案在TML下为品牌所有者提供了明确的补救措施。
 
当局将如何解释“特殊情况”一词还有待观察,但这些修正案还通过禁止假冒商品在删除假冒商标后重新投入商业渠道,解决了商标所有人长期以来的关注。
 
帮助确定恶意的准则
 
将用于规定商标注册(草案)的应用程序的若干规定(条款草案),由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发表于2019年2月CNIPA)公开征求意见,设定了准则,以协助该TMO识别和采取行动,打击恶意申请(在规定草案中称为“异常商标申请”)。以下规定具有特殊的实际意义:
 
“异常应用”包括:
申请获得相关公众广泛认可或享有一定声誉的商标,并依靠他人的善意;
优先申请与属于第三方的商标相同或相似的商标,而申请人知道或应该知道对方的在先权利;
在短时间内申请过多的商标;
重复以明显不当的目的提出申请;和
没有真正的使用意图,也没有任何实际需要的情况下申请商标。
CNIPA可能会创建恶意申请人的黑名单,并将其信息发布在其网站上。CNIPA可能还会在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上输入恶意申请人的姓名,该平台是中国备受争议的“社会信用体系”的骨干,它将对公民的行为进行评级并施加后果。目前该系统尚处于测试阶段,但尚处于初期阶段,但是社会信用体系下的罚款可能是一种有效的威慑措施,或者至少在与商标抢注者进行谈判时为品牌所有者提供了更多的杠杆作用;
任何组织或个人都可以向CNIPA报告异常的申请,这似乎在鼓励公众向CNIPA提出请愿,但也建议品牌所有者可以单独或通过行业团体或协会提交报告。品牌所有者的联合请愿对于将惯常商标抢注者列入黑名单可能特别有效;
如果审查员发现可疑申请,他们可能会要求申请人提供证据和解释。没有提供足够的证据或解释将导致申请被拒绝。
条款草案建议审查员可以(i)参考黑名单;(ii)考虑第三方提出的申诉;(iii)依靠他们自己的研究(例如,所有权搜索和互联网搜索)从真实的应用中过滤掉恶意应用。
 
此外,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发布并于2019年4月24日生效的《商标权授予和核查案件审理指南》(《北京指南》)规定了多种恶意情形,包括:
 
申请注册的具有一定声誉或鲜明性,且情况严重的与商标,商业标志,任何地方,风景名胜或建筑物名称相同或相似的商标;和
无正当理由申请大量商标注册。
 
根据《规定》草案,《北京指南》还规定,涉嫌恶意,但声称有使用商标的真实意图的申请人,需要出示证据支持该主张。因此,尽管尚不确定条款草案是否会以目前的形式发布并且《北京指南》没有法律约束力,但两者都应与修订后的TML的应用高度相关。
 
这到底是什么意思?
 
在过去的一年中,商标局已经积极拒绝了显然是出于恶意注册的商标。当前对《商标法》的修正案,结合条款草案和《北京指南》,是一个令人欣喜的信号,表明中国正在正式制定法律标准和拒绝恶意申请的基础。
 
但是,可能要求申请人表现出使用意图,尤其是在存在多次申请的情况下,可能会对品牌所有者产生影响。尚不清楚可能需要什么样的证据,但是,在经修订的法律生效之后,合法品牌所有者可能很难为防御目的而广泛提交。特别是,所有45个类别的申请都可能会受到审查。但是,希望新法律的有效实施和执行将减少对防御性应用程序的需求。
 
在修订的TML中隐含了TMO将进行初步审查,以在商标审查过程中识别和拒绝恶意申请。但是,对于品牌所有者而言,重要的是使用监视服务主动监视中国注册,以便及时向TMO报告恶意申请,以便可以在早期阶段驳回这些申请。
 
还应向商标擅自占地者及其代理人发出警告信,以将其引起注意,以便更容易建立恶意。
 
关于要求强制销毁侵权商品,品牌所有者应注意,修订后的法律是指带有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这表明在同一商品上必须有相同的商标。这使得补救措施比最初出现的要窄。强调“ 注册 ”商标还意味着未注册的驰名商标不属于本规定的范围。这些问题可能会在实施细则中进一步阐明。
 
结论
 
修正案的实际实施仍存在许多不确定因素,但这些变化对国内外品牌所有者都是积极的,我们对它们将有助于阻止在中国的恶意应用持谨慎乐观的态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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