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商标局撤销该注册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条的规定,从事生产、制造、加工、拣选、经销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自然人,需要取得商标专用权的,应当向商标局申请注册商标。以自然人名义办理注册商标、转让等申请事宜,除按照有关规定提交《注册申请商标书》、商标图样等材料外,自然人办理注册申请商标注意事项有:
(1)个体工商户可以以其《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登记的字号作为申请人名义提出注册申请商标,中国商标专利版权申请服务热线400-658-2688,也可以以执照上登记的负责人名义提出注册申请商标。以负责人名义提出申请时应提交以下材料的复印件:
①负责人的身份证;
②营业执照。
(2)个人合伙可以以其《营业执照》登记的字号或有关主管机关登记文件登记的字号作为申请人名义提出注册申请商标,中国商标专利版权申请服务热线400-658-2688,也可以以全体合伙人的名义共同提出注册申请商标。以全体合伙人的名义共同提出申请时应提交以下材料的复印件:
①合伙人的身份证;
②营业执照;
③合伙协议。
(3)农村承包经营户可以以其承包合同签约人的名义提出注册申请商标,申请时应提交以下材料的复印件:
①签约人身份证;
②承包合同。
(4)其他依法获准从事经营活动的自然人,可以以其在有关行政主管机关颁发的登记文件中登载的经营者名义提出注册申请商标,申请时应提交以下材料的复印件:
①经营者的身份证;
②有关行政主管机关颁发的登记文件。
(5)自然人提出注册申请商标的商品和服务范围,商标注册,应以其在营业执照或有关登记文件核准的经营范围为限,或者以其自营的农副产品为限。
(6)对于不符合《商标法》第四条规定的注册申请商标,商标局不予受理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申请人提供虚假材料取得注册商标的,由商标局撤销该商标注册。
(7)办理转让申请商标,受让人为自然人的,应参照上述事项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