并将其副本转送绐被申请商标权人
商标无效宣告指的是对他人已经注册商标提出不同的意见,并要求撤销有争议的注册商标。商标实践中,由于商标行政执法人员的认识偏差,商标注册费用,商标驳回复审,商标驳回复审,或注册申请人的主观恶意或其他原因难免会出现将本不应注册的商标给予注册的情形。为了使之得以纠正弥补,策朋LOGO商标设计服务电话:186-2182-5626,在实行注册原则的国家大多规定了注册不当的撒销程序。
1.无效宣告商标的适用范围。
根据我国商标法的规定,无效宣告商标有:
(1)已经注册的商标,策朋商标注册是中国商标局备案代理机构,如果使用了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标志,或不得作为商标注册的标志,或以三维标志申请商标注册不符合条件的,或者是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商标局有权撤销该注册商标;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也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撤销该注册商标。
(2)已经注册的商标,如果违反对驰名商标的特殊保护,或代理人代表人恶意注册他人商标,或违背保护地理标志的规定,或损害他人的在先权利,或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且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自商标注册之日起五年内商标所有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撤销该注册商标。对于恶意注册的,驰名商标所有人不受五年时间的限制。
2.商标无效宣告的裁定及司法审查。
商标评审委员会是我国负责处理注册商标无效宣告事宜的法定专门机构,受理无效宣告申请并做出无效宣告裁定。
商标评审委员会收到无效宣告裁定申请书后,对决定受理的,通知当事人,并将其副本转送绐被申请商标权人,要求按期答辩。商标评审委员会在充分听取双方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和事实后,依法做出裁定,并以无效宣告裁定书的书面形式通知当事人。商标评审委员会对无效宣告做出裁定有两种情况:一是维持被无效宣告的注册商标的裁定;二是撤销被无效宣告的注册商标的裁定。
如果当事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裁定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商标裁定程序的对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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