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页 商标注册查询
  

中国劲酒仅仅是同国名相同还是相近了?商标中明明并非只包含中国二字

发布时间:2019-11-28 12:24:41

选择文字商标注册时有很多禁忌的“坑”,有些相对权的小坑还能勉强蹦过去,有些明令禁止的大坑一蹦就掉进去。其中,包含国名、带国字的词汇的坑尤其大。下面中国商标网小编从实例分析一下国名、国字商标坑有多大。
劲牌有限公司(下称劲酒公司)指定申请在第33类“白酒、黄酒”等项目上的“中国劲酒”商标,该商标自2005年提出申请即遭到商标局的驳回,理由是该商标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2001修正版》第十条一款(一)项遭到驳回。 
该规定内容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
(一)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勋章相同或者近似的,以及同中央国家机关所在地特定地点的名称或者标志性建筑物的名称、图形相同的规定;

那么我们不禁要问,中国劲酒仅仅是同国名相同还是相近了?商标中明明并非只包含中国二字,而是将中国与劲酒公司在先注册的劲酒组合,策朋商标注册电话:021-59553358,中国二字应该只是标识了申请人所属国名之用,这样也违法?可是,中国移动,中国联通,中国石油,中国石化这些商标也是一样包含“中国”二字啊,为什么他们就能注册呢?

这就需要了解几个概念:
一、个案认定和另案救济

我们仅从中国劲酒商标注册实际图样来分析:商标中的中国、酒字字体为常用字体、占比面积较小,劲字经设计、面积占比较大,在商标中极为突出,应为商标的显著部分。中国二字并未突出体现,按劲酒公司的申请人所属国的解释也较为合理。

但实际上,在商标初步审查时候采取个案认定原则(也称个案判定),是指在一件商标审查审理过程中,对在先案例一般不予参考,即其他在先注册的合法性、合理性并不作为当前案件的审查审理的依据。
因此,在审查审理时只考虑本案商标可能存在的违法、权利冲突等情况,即使申请商标存在一定合理性,申请人也只能通过驳回复审等后续行政及司法程序(此处另案是相对于初审程序,而非完全独立的案件)进行说理、辩驳和救济;个案认定原则也是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相对统一的案件认定原则。
这一原则便利确权审查机构,但可能使得商标注册申请的不可预测性加大。
二、单方审查审理(无互动)
在审查之初,国内的商标审查人员对于可能存在违法、权利冲突等情况并不会主动询问并给予申请人解释的互动机会,之前官方曾有提到审查意见书,大概N年了,笔者是从未收到过。截止目前也仅在2012年代理的一件香港商标注册申请中有收到过,审查意见是怀疑商标申请不真诚,侵害他人商业信誉,商标驳回复审,抢注他人商标。

因此,策朋商标申请注册全国服务热线:400-658-2688,在申请前尽量避开这些大坑,否则一旦掉进去,爬出来挺费劲。

三、行政程序的机械僵化和裁量

商标行政程序的审查并不像司法审判那样具有较高的、天然的能动性(裁量),请致电策朋商标版权专利注册服务电话:131-2272-0888,至少不会主动参考先例和类推,因此不免存在审查审理机械化、僵化,尤其是当商标局驳回了某个申请,商标评审委员会则仅能就申请商标是否违反了相关法律程序进行审理,并不会主动审理该驳回理由及法条适用是否存在错误;是否无权审理还是其他原因我们并不知晓。但是对于商标申请人而言,一个错误的裁定,申请人将等上数月甚至数年时间(我们并非有意去批评这种机械性,很可能是体制上决定的,作为审查人员个人也无能为力)。

因此,如果不想被误判误裁,申请人前期请先考察好环境,不要明知是坑还往里跳。
四、《商标审查及审理标准》中与国名相同或相近的企事业单位简称的特别规定
商标含有与我国国家名称相同或近似的文字,但其整体是企事业单位简称(适用此条需具备以下条件:申请人主体资格应当是经国务院或其授权的机关批准设立的,申请人名称应经名称登记机关依法登记;申请商标与申请人名称的简称一致,简称是经国务院或其授权机关批准)
因此,申请人主体资格也是较高门槛,若申请人企业名称中不包含中国,其简称、甚至商标也无从谈起。
,策朋商标注册电话:021-59553358




400-658-2688 联系我们
  • 首页
  • 联系我们
  • 拨打电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