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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是由法律确定其仍要承担商品质量方面的责任

发布时间:2019-12-03 14:32:08

《商标法》主要规定了两项注册商标许可程序,一项是由许可人与被许可人签订许可合同;另一项是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应当报商标局备案,也就是接受监督。商标使用许可关系的基本特点是商标所有权与使用权分离,许可人与被许可人对商标功能的实现、对社会公众所承担的责任,既有共同的部分,又有各自的法定义务。

       商标法所规定的主要有三项: 
  1.许可人应当监督被许可人使用其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 
  这是许可人的一项权利,商标注册、登记版权保护、专利申请等相关知识产权业务办理请您加微信号:18621825626,商标注册在哪里办理请导航到:上海市嘉定区鹤旋路26弄江桥万达广场5号写字楼507室,但更重要的是许可人的一项义务,即实施监督的义务,保证其所拥有的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不允许许可人在其注册商标由他人使用后即不承担责任,而是由法律确定其仍要承担商品质量方面的责任,防止被许可人有损害商业信誉、损害社会公众利益的不正当行为。 
  2.被许可人应当保证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 

  这是商标使用者的法定义务,商标是通过商品品质来树立信誉的,保持商标信誉不仅许可人关心,被许可人对使用了这一商标的商品质量也应做出保证。 

  3.经商标许可使用他人注册商标的,必须在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上标明被许可人的名称和商品产地。 
  这是在商标使用许可的实践中产生的要求,目的在于防止商标使用人企图利用商标的信誉,提供与这种信誉不符的品质差的商品,为了使消费者有所鉴别并明确同一商标不同使用人的责任,因此在各自的商品上标明被许可人的名称和产地便是必要的,策朋商标注册电话:021-59553358,策朋商标注册服务,这样会增强商标使用人的责任感,也会使消费者面对同一商标而有不同使用人时有所选择。当然,策朋商标申请注册全国服务热线:400-658-2688,同一商标应当体现同样的信誉,上述标注被许可人和产地的规定,正是为了保持商标信誉而采取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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