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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者按对等原则办理

发布时间:2019-12-05 14:07:33

外国人或外国企业进行中国商标注册事宜必须委托商标代理机构代理,但在中国有经常居所或者营业所的外国人或外国企业除外。有关外国人(非中国国籍的人)在我国的商标注册申请原则采用了国际上通行的做法。

     在中国境内有经常居所或有营业场所的外国人或外国企业(包括在中国境内居住的外国人、外国驻我国的各种机构及中外合资企业、外商独资企业等):在我国申请商标注册方面享有与我国国民同等待遇原则。此类的商标注册申请可基本参照“国内商标申请人商标注册申请”进行。

不在我国境内的外国人或外国企业:根据商标法的规定,商标注册,外国人和外国企业在我国申请商标注册应遵循的原则是:“外国人或者外国企业在中国申请商标注册的,应当按其所属国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办理,商标注册费用,或者按对等原则办理。”

     根据《巴黎公约》的相关规定,策朋商标注册电话:021-59553358,国外企业为获得在国内的申请日和先申请的程序权利,在中国提出申请时,可以要求优先权,以在本国的申请日为中国商标申请的优先权日。但相关的优先权请求应在本国商标申请日之后6个月内提出。然而,作为优先权申请的国外基础申请中的商品并不麦汇被我国商标局接受,对加拿大等不采用尼斯分类的国家尤为如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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