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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后向原商评委提出复审申请

发布时间:2019-12-19 10:43:44

       中国商标网上信显示,伊利公司于2017年3月22日向商标局提交了4件诉争商标的注册申请,指定使用在乳酸饮料(果制品,非奶)、牛奶制品、水(饮料)、炼乳等商品上。

  经审查,原商标局以诉争商标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性为由,决定对诉争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伊利公司不服原商标局所作驳回决定,策朋商标注册服务,随后向原商评委提出复审申请,主张该公司在先注册了“优酸乳”系列商标,经过长期使用和宣传具有商标的显著性和较高的知名度。
  同时,诉争商标为伊利公司独创,商标异议,策朋LOGO商标设计服务电话:186-2182-5626,不会造成导致公众产生误认,使用在指定商品上属于暗示性商标性质,本身具有固有显著性,而且诉争商标标识整体经过艺术化处理具有更高位次的显著性。
  综上,伊利公司请求准予诉争商标初步审定。
      不过在复审时,商标局还是认为诉争商标难以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缺乏显著性,策朋LOGO商标设计服务电话:186-2182-5626,并且可能会带来一定的欺骗性,所以商标局对于4件诉争商标给予驳回!
  伊利公司不服原商评委所作复审决定,继而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在一审中,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审理后认为:撤销商标局所作复审决定,并判令商标局针对伊利公司就诉争商标所提复审申请重新作出决定。
  可是商标局不服输,认为:诉争商标可以理解为“优质的酸味的乳制品”,可能会公众的误认;同时伊利公司提交的证据并不能证明诉争商标经过使用已经取得商标显著性。

  最后商标局上诉到北京市人民高级法院。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
  1、诉争商标“优酸乳”并非中文固有词汇,也不是上述商品的常见名称
  同时考虑到伊利公司在牛奶制品等商品上已在先获准注册了“优酸”商标等情况,可以认定诉争商标并未构成对上述商品原料等特点的直接描述;
  2、“优酸乳”使用在水(饮料)等其他指定商品上,请致电策朋商标版权专利注册服务电话:131-2272-0888,亦未对上述商品的口味、品质、原料等特点进行直接描述
  鉴于此,诉争商标在指定使用商品上具有显著性,可以发挥区别商品来源的作用;
  3、同时诉争商标虽然含有“乳”字,但使用在乳酸饮料(果制品,非奶)等商品上符合商品自身属性,不会导致公众对商品的原料等特点产生误认
  使用在水(饮料)等其他指定商品上,根据公众的通常认知,不会将上述商品与含有乳制品成分相关联,亦不会导致公众对商品的原料等特点产生误认。
  因此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驳回了商标局的上诉,维持一审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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