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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在驳回复审程序中与驳回引证商标所有人签订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共存”的协议

发布时间:2020-02-19 11:13:15

在国内商标注册中,存在着商标共存的理念,是指不同的商业主体,策朋专业办理商标注册、专利申请、版权登记保护,在相同或类似商品(或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在相同法域内同时的合法存在。那如何去理解商标共存?

      在我国,商标共存是在驳回复审或者驳回复审后行政诉讼阶段,冲突商标双方通过签订商标协议,商标评审委员会或者法院认可后方可合法共存。
      具体来说,商标申请由于存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在先相同或近似商标被国家商标局驳回后,申请人在驳回复审程序中与驳回引证商标所有人签订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共存”的协议,引证商标所有人同意申请商标在我国注册,请致电策朋商标版权专利注册服务电话:131-2272-0888,申请人依据共存协议请求核准申请商标注册,商评委审查可以共存,申请商标被核准注册,与引证商标共存的一种现象。
      允许商标共存的依据是什么?
      商标权是一种私权,申请商标与在先商标之间是否存在冲突主要是私权纠纷,应当由当事人通过法律程序主张,在驳回复审案件中,申请人与引证商标所有人达成共存协议,已经消除了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冲突。 
      而且,申请人与引证商标所有人签订共存协议,表明双方在实际使用商标时不会相互“搭便车”,并且可以推定其具有相互区分的善意。虽然避免消费者混淆误认,保护消费者利益是《商标法》的立法目的之一,但是实践中,在保证这一立法目的的前提下,商标申请,商评委对当事人之间的共存协议也会予以考虑。
      由此可见,商标申请,商评委准予共存的商标,策朋商标注册是中国商标局备案代理机构,虽然是近似商标,但应该是近似程度不够高,整体还有一定区分的商标。如果是相同商品或服务上的相同商标,那自然是不可以共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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