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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商标注册时应使用中文要求进行了严格审查

发布时间:2020-06-01 07:47:07

申请商标办理的规费

中国商标注册申请概述
 以下描述是一般参考信息,不打算用作法律建议。如果您对中国商标申请或其他相关事宜特别感兴趣,请咨询中国专利律师。
 如果您希望策朋商标注册代理机构推荐一名中国专利律师,请随时与策朋商标注册代理机构联系。
 
[中国商标法修正案的最新发展]
 中国商标法将被修改。请注意,以下说明是截至2011年7月中国商标申请的概述。
 
[可注册商标]
*仅可注册视觉商标。
 
 “视觉商标”包括字符,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记,颜色组合及其组合。
 
*服务商标和集体商标也可以注册。
 
[不可注册商标]
 以下商标是不可注册的。
 
*非视觉标记,例如气味或声音。
*商标不是唯一的。
*与他人先前获得的财产相抵触的商标。
*具有商品形状或为获得技术效果所必需或赋予商品实质价值的三维标记。
*如果使用的商标是未在中国注册的另一人的驰名商标的复制,模仿或翻译,并且该商标以与申请注册的人相同或相似的商品而闻名,标记可能会引起混乱。
*商标是对在中国注册的另一人所有的驰名商标的复制,模仿或翻译,如果使用会误导公众,并有可能损害该驰名商标所有人的利益。
*包含所使用商品地理标志的商标,但有关商品并非来自所指示的地区,并且该商标会误导公众。
 
[注册申请和注册续期]
应用
*申请商标注册时应使用中文。申请人姓名和申请人住所也应翻译成中文。
 
*由于在中国不允许多类商标申请,因此申请人必须为每种商品提交商标申请。
 例如,如果申请人想在三个类别中注册商标,则申请人必须提交三个商标注册申请。
 
*应提交授权书。
 
 允许提交授权书的副本。授权书或其副本必须在提交商标注册申请时提交。不接受补充提交。
 
*指定商品/服务
 的描述必须具体描述指定商品/服务。
 
 除具有新概念的商品/服务外,策朋商标注册代理机构建议使用中国商标局发布的“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中列出的名称来描述商品/服务的名称。
 
 如果商品/服务的数量超过十,则对第11种及以后的每种商品/服务收取额外费用。
 
*在日本,将递交申请文件的日期视为提交日期(“投寄规则”或“保管接受规则”)。另一方面,在中国,商标局收到申请文件的日期被认为是申请日期(“到达原则”)。
 
检查
*商标申请已按照所有要求进行了严格审查。
 
 在日本,没有与“加速考试”选项相对应的系统。
 
*如果申请不符合要求,将通知申请人拒绝注册。
 该通知类似于“拒绝决定”,而不是“拒绝原因通知”。具体而言,申请人无法直接回复该通知。为了获得克服拒绝的机会,申请人必须提出上诉。
 
 提出上诉的期限是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此期限也适用于外国申请人,并且不可延期。
 
*在日本,如果仅部分指定的商品/服务有拒绝的理由,而申请人对拒绝的回应不正确,则整个申请都将被拒绝。
 
 相反,在中国,即使申请人不参加驳回,也仅驳回一部分可适用驳回理由的指定商品/服务。此外,公布了不适用拒绝理由的指定商品/服务的其余部分,并且如果未提出异议或未成功异议,则注册商标。
 
*如果商标满足所有要求,则将发布商标申请。
 
反对注册
*出版后三个月内,任何认为商标注册会受到损害的人均可提出异议。
 
*在中国,使用授予前的异议制度。在日本,使用了授予后反对派制度。
 
注册
*如果未提出异议,则商标已注册。即使提出异议,撤回异议或未成功反对注册,商标也已注册。
 
*商标注册期限为十年。
 
续约
*商标注册可以每十年无限期续签。
 
 
[不用于取消或放弃的期限]
*如果商标连续三年不使用,商标局可以取消商标注册。
 
 
[费用]
 
*申请人必须向中国商标局支付的费用如下所示(截至2011年7月1日止)。
 
*一类商标的注册申请,最多可提供十种商品/服务
1000元
*每项商品/服务超过前十项商品/服务的额外费用
100元
*除了官方费用外,还需要向中国的代理商收取服务费。
 
[关于中日两国指定商品和服务差异的考虑]
*即使用汉字描述商品/服务相同,日本和中国的商标范围也常常彼此不同。
 
 例如,“表面活性剂”和“工业化学品”被归类为1类,并且“表面活性剂”和“工业化学品”均分配了相同的“ 01A01”“相似代码”。换句话说,在日本商标审查程序中,“表面活性剂”和“工业化学品”被视为相似。
 
 因此,如果一个人注册仅指定“表面活性剂”的商标,则可以防止另一个人注册相同商标的“工业化学品”。
 
 另一方面,在中国,“表面活性剂”和“工业化学品”被视为不同。即使一个人的申请人注册仅指定“表面活性剂”的商标,另一个申请人也可以注册相同的商标指定“工业化学品”。因此,可以要求注册仅指定“表面活性剂”商标的申请人提出商标侵权诉讼。
 
*由于在日本和中国经常将相同的商品/服务归为不同的类别,因此申请人应谨记。
 
 具体来说,中日两国在第29类和第30类之间的差异是巨大的。
 
*从上述示例可以看出,在中国提出商标申请时,仅转让日本指定的商品/服务可能会导致保护范围不足。
 
 为了获得具有足够保护范围的商标,申请人必须根据在中国实际(计划)使用/提供的商品/服务来重新考虑商品/服务的名称。
 
 在这方面,如下文所述,申请人还应注意在指定中国的国际商标注册中对指定商品/服务的任何描述。
 
*与日本一样,中国也有一个“相似代码”。
 
 在检查过程中使用“相似代码”来判断商品/服务和另一商品/服务是否相似。即使由于“相似代码”的不同而无法确定商品/服务在检查程序中与另一商品/服务相似,该结论在诉讼中也可能会被推翻。
 
 例如,根据中国的司法判例,在诉讼中被判定为不相似的“汽车润滑油”和“汽车发动机”被判定为相似。
 
[关于在商标注册国际申请中指定中国的考虑(马德里议定书)]
*由于中国是《马德里议定书》的成员,因此可以使用国际商标注册申请来提交注册申请。
 
*与直接在中国提交商标申请不同,将批准多类商标申请。即使指定商品/服务的数量超过十个,也不会收取多余的商品/服务费用。
 
*如果自国际局向中国商标局通知国际注册之日起18个月内未采取任何措施,则该国际注册与自商标注册之日起在中国注册的商标具有相同的效力。国际注册。
 
 由于直接在中国提出商标申请可能需要大约三年的时间,因此国际申请在审查期间具有明显的优势。
 
 在这方面,在中国,申请人应谨记,因为自通知之日起最长18个​​月内,可以在异议程序中发出主管局诉讼。
 
*关于指定商品/服务描述的警告
 
 例如,如果在日本将指定商品/服务描述为“ 25类衣服”,则将“帽子”作为指定商品。但是,在中国,“帽子”没有包括在“衣服”的概念中。
 
 因此,如果指定商品仅在日本是“衣服”,则即使随后提出了以“帽子”作为指定商品的国际申请,也有可能在中国未能获得商标权或《巴黎公约》优先权无效。
 
 国际申请中指定的商品/服务必须与日本指定的商品/服务“相同”或“小于”,确定“相同”或“小于”取决于每个指定国家/地区。在中国,“衣服”既不是“帽子”,也不是“帽子”。
 
 对于《巴黎公约》优先权的有效性判断也可以如此。
 
 因此,重要的是在将来考虑中国(或外国)申请的同时提出日本商标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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