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明商标注册人不得拒绝其使用; 2、注册人对证明商标使用管理规则的任何修改
发布时间:2020-06-01 11:06:08
证明商标,又称保证商标。是指由对某种商品或者服务具有监督能力的组织所控制,而由该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使用于其商品或者服务,用以证明该商品或者服务的原产地、原料、制造方法、质量或者其他特定品质的标志。
证明商标的注册人是对某种商品或者服务具有监督能力的组织,其本身不能使用自己注册的证明商标。使用证明商标必须经注册人认可,符合证明商标使用章程规定的条件。
证明商标权利义务
1、证明商标注册后,策朋LOGO商标设计服务电话:186-2182-5626,当事人提供的商品或服务符合证明商标规定条件的,证明商标注册人不得拒绝其使用;
2、注册人对证明商标使用管理规则的任何修改,均应经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审查核准,并自公告之日起生效;
3、证明商标注册人应当在他人办理证明商标使用手续后1个月内;
4、必须经商标局审查核准,公告之日起生效;
5、证明商标的注册人不履行控制职责;
6、证明商标专用权被侵犯的,注册人可以根据商标法及其条例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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