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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

发布时间:2019-12-18 18:21:05

  商标注册原则是指对商标注册申请人受理并最终确认商标权归属的行为依据和法律原则。那么商标的自愿注册原则和申请在先原则是什么?下面商标注册公司小编为大家详细介绍。

  一、自愿注册原则

  自愿注册是相对强制注册而言的,即商标使用人是否将其使用的商标申请注册随其自愿,可以申请注册,也可以不注册就使用。强制注册是指使用的商标必须注册,否则,不得使用。自愿注册符合商品经济发展的要求,但决不是鼓励使用未注册商标。未注册商标不但不受法律保护,请致电策朋商标版权专利注册服务电话:131-2272-0888,而且还有侵权的危险。我国《商标法》第五条规定,国家规定必须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必须申请商标注册。现在国家规定必须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只剩下烟草制品一种,最近国家药监局也准备要求药品企业必须使用正式注册商标。

  自愿注册原则不同于强制注册原则。强制注册原则通常采取行政手段强制企业将其使用的所有商标进行注册,策朋LOGO商标设计服务电话:186-2182-5626,其结果不利于调动企业的积极性,企业多将商标注册当作行政任务完成,商标注册费用,企业并不重视其商标权,有的企业商标注册后不使用,不仅造成了浪费,也不利于企业的发展。采用自愿注册原则可满足企业在运用商标战略方面的不同需要,企业可以根据市场的变化,决定其商标注册行为。

  我国虽然实行自愿注册原则,但对某些涉及国计民生或人身健康的特殊商品,仍要求必须使用注册商标。《商标法》第6条规定:“国家规定必须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必须申请商标注册,未经核准注册的,不得在市场销售。”这一规定被认为是自愿注册原则的例外。目前,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布的必须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仅有人用药品和烟草制品。可见,强调使用注册商标在我国只是自愿注册原则的补充。

  二、申请在先原则

  1、什么是申请在先原则

  申请在先原则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商标注册,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分别以相同或近似的商标申请注册的,商标主管机关初步审定在先的申请,驳回在后的申请的原则。

  2、申请在先原则的内容

  (1)一般情形

  申请在先原则是指“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商标注册申请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以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申请注册的,初步审定并公告申请在先的商标;同一天申请的,初步审定并公告使用在先的商标,驳回其它人的申请,不予公告”(参见《商标法》第二十九条)。

  (2)如何界定申请在先?

  申请在先是指商标注册申请的最早日期,其具体界定“以商标局收到申请文件的日期为准。申请手续齐备并按照规定填写申请文件的,商标局予以受理并书面通知申请人;申请手续不齐备或者未按照规定填写申请文件的,商标局不予受理,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申请手续基本齐备或者申请文件基本符合规定,但需要补正,商标局通知申请人补正,限其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按照指定内容补正并交回商标局。在规定期限内补正并交回商标局的,保留申请日期;期满未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商标局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参见“条例”第十八条)。

  (3)特殊情形

  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在同一种商品或类似商品上,分别以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在同一天申请的,各申请人应当白收到商标局通知之日起30日内提交其申请前在先使用该商标的证据。同日使用或者均未使用的,各申请人可以自收到商标局通知之日起30日内自行协商,并将书面协议报送商标局;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商标局通知各申请人以抽签的方式确定一个申请人,驳回其他人的注册申请。商标局已经通知但申请人未参加抽签的,视为放弃申请,商标局应当书面通知未参加抽签的申请人(参见“条例”第十九条)。

  3、申请在先原则的优缺点

  采取申请在先原则的优点是:申请注册的时间有据可查,同时,也可以促使商标所有人及时申请注册,有利于商标管理,对商标专用权起到稳定作用。其缺点是:如果申请注册商标是备用商标,实际并不使用,那就会妨碍实际想使用商标的人取得注册。同时,如果备用商标增多,势必增加申请商标注册的件数。由于存在这种缺点,所以有些学者和商标实际工作者主张废除申请在先原则,要求采用使用在先原则,使真正想使用商标的申请人取得注册,以利于商标的使用。

  三、其它原则

  使用在先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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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使用申请在先原则无法判定的情况下采用使用在先原则根据《商标法》第二十九条:“ 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商标注册申请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以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申请注册的,初步审定并公告申请在先的商标;同一天申请的,初步审定并公告使用在先的商标,驳回其他人的申请,不予公告。”此原则在遇到与商标权类似的其他知识产权的权利(如:专利权、著作权)相冲突时,往往起到重要的决定作用。

  原则使用顺序

  商标注册的基本原则一共四项:自愿注册为主,强制注册为辅原则;申请在先原则;申请单一性原则和优先权原则

商标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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