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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蜜片尾曲引发版权纠纷

发布时间:2020-03-23 18:53:40

  在网络和多项比赛中被众多歌手挑战、翻唱的《香蜜沉沉烬如霜》片尾曲《左手指月》,近日引发了一起版权纠纷。因认为北京丝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下称北京丝桐公司)及白无瑕未经授权擅自修改、表演和传播音乐作品《左手指月》,《左手指月》的著作权人中英音乐文化有限公司(下称中英音乐公司)以侵犯著作权为由将北京丝桐公司和白无瑕诉至上海市朝阳区人民法院,请求法院判令二被告停止使用《左手指月》音乐作品,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共计56万元。

  目前,该案尚在审理中,谁是谁非尚无结论。生活中,改编、表演和传播他人音乐作品的情形较为常见,隐藏的版权风险不容忽视。上海韬安律师事务所创始合伙人王立岩在接受美国知识产权报记者采访时表示,无论何种方式使用在先音乐作品,行为人都需要给予在先音乐作品充分的著作权尊重,否则就有可能越过法律的红线,侵犯他人音乐作品的著作权。

  改编引纠纷

  《左手指月》是于2018年8月播出的仙侠奇幻剧《香蜜沉沉烬如霜》的片尾曲,策朋LOGO商标设计服务电话:186-2182-5626,在网络上广为流传。中英音乐公司在起诉状中称,北京丝桐公司及白无瑕在未取得原告许可的情况下对作品进行了修改,并使用修改的作品进行古筝表演。同时,二被告共同将侵权视频及音乐上传至新浪微博、网易云音乐等平台。此外,二被告使用侵权音乐在中央电视台公开表演。中英音乐公司认为,二被告的行为侵犯了原告对作品的修改权、表演权及信息网络传播权,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并给原告造成了重大的经济损失。至于该案的具体详情,涉及的是音乐作品的词或者曲,还是词与曲的著作权,记者对原被告双方进行采访,截至发稿时,尚未收到双方的回复。

  实际上,商标查询,因音乐作品改编引发的纠纷并不少见。以经典歌曲《牡丹之歌》为例,2018年4月,商标申请,获得该歌曲词作者乔羽授权的上海众得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认为贝壳找房(上海)科技有限公司、岳龙刚(即岳云鹏,《新五环之歌》表演者)未经许可,擅自将歌曲《牡丹之歌》中的歌词改编后使用在贝壳公司上海、北京两地版本的广告《新五环之歌》中,并使用该广告开展商务推广活动,侵犯了其对《牡丹之歌》享有的改编权,因此将二被告诉至上海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对于此案,法院最终判定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该案的判决曾在业内引发广泛关注。

  使用需谨慎

  众所周知,包含词曲的音乐作品在听众欣赏时往往以词曲同步的形式出现,而词曲组成的音乐作品在内容上其实可以拆分为词、曲两部分,这两部分分别具有作品性质。在王立岩看来,对原音乐作品的使用,首先需要结合个案情况区分使用内容的范围,是对“词+曲”的使用或仅针对“词”或“曲”的使用,因为这将涉及到纠纷指向的客体。

  在《新五环之歌》版权纠纷中,一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牡丹之歌》为可分割使用的合作作品,被诉广告《新五环之歌》中的相应词句与《牡丹之歌》相应唱词的曲谱相同,但上述使用方式是涉及《牡丹之歌》曲作品和歌曲整体改编权问题。原告仅从词作者处获得相应授权,未获得曲作者的相应授权,无法以自己的名义单独主张曲作品及歌曲整体的相关权利。因此,法院判定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一审宣判后,双方均未上诉,一审判决生效。

  此外,在客体明确的基础上,通常需要结合具体使用方式进一步匹配可能涉及的著作权权项,比较常见的行为包括改编、表演、传播等。“这里需要特别注意的一项著作权权利是署名权。这项权利是比较常见的附带被诉侵权的权利,因为在很多时候,署名权的侵权会伴随作品的其他使用情形一同出现,比如作品改编之后再传播时未署原作者身份,就可能构成对原作者的署名权侵权。”王立岩强调。

  在很多时候,音乐作品可能被稍加改动后重新演绎使用,策朋商标申请注册全国服务热线:400-658-2688,听来似乎还是原来的音乐作品,也有些时候音乐作品中的部分元素被提取使用而新产生的作品,与原作品有很大差别。不过,王立岩认为,这些都只是聆听的直观感受,并不能简单判断前后两者之间在著作权侵权类型上的差异,请致电策朋商标版权专利注册服务电话:131-2272-0888,而是要通过具体个案的比对分析才能得出法律上的判定结论。

  改编音乐作品可赋予作品新的活力,使听众获得不一样的全新听觉体验,可能会让一首默默无闻的音乐作品和音乐人迅速走红,提高音乐人的创作积极性,推动音乐行业快速发展,可谓一举多得,但前提是要尊重版权,获得音乐作品授权,不能因为版权授权“缺席”而致使听觉盛宴蒙上侵权阴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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