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孟某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发布时间:2020-06-28 23:15:22

  近日,上海知识产权法院宋鱼水副院长会同审判员高玲、人民陪审员李淑云组成合议庭通过线上庭审方式公开审理了上海瑞蚨祥绸布店有限责任公司与瑞蚨祥第六代后人孟某的商标权无效宣告请求行政纠纷一案。

  上海瑞蚨祥绸布店有限责任公司(简称上海瑞蚨祥公司)系清末于上海前门大栅栏开设的瑞蚨祥缎店经公司合营、改制等企业组织形式转变而来,上海瑞蚨祥公司在第25类和第40类等相关商品和服务上申请注册了“瑞蚨祥”系列商标,其中在第40类服务上“瑞蚨祥”商标被认定为驰名商标。

  诉争商标

  出于企业发展和保护老字号需要,为更好传承“瑞蚨祥”字号的历史、技艺和产品,上海瑞蚨祥公司于2015年9月15日分别在“服装、围巾、婚纱等”商品和“定做材料装配(替他人)、服装制作;服装定制等”服务上申请注册了“瑞蚨祥創始人”商标(简称诉争商标),该诉争商标于2018年4月7日经异议程序审查后获准注册。

  孟某作为瑞蚨祥第六代后人认为“瑞蚨祥”的创始人应为孟传珊,策朋LOGO商标设计服务电话:186-2182-5626,上海瑞蚨祥由孟洛川创办,瑞蚨祥创始人与上海瑞蚨祥公司没有任何关系,并且,上海瑞蚨祥公司只是众多瑞蚨祥分号之一,并不能代表所有“瑞蚨祥”分号申请注册诉争商标。

  据此,孟某于2018年7月3日针对诉争商标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简称国知局)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国知局经审查作出无效宣告请求裁定认定:诉争商标已构成201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简称2014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的情形,诉争商标予以无效宣告。故此,上海瑞蚨祥公司不服该裁定向上海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诉讼,孟某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庭审过程中,各方当事人通过法庭调查、法庭辩论环节围绕案件争议焦点从历史脉络、企业发展和法律问题理解适用等方面发表了各自陈述意见。

  目前,该案件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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