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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人民法院根据审理案件的需要

发布时间:2020-08-21 23:35:52

  驰名商标本身蕴含着无限的商业价值,事实上存在有些企业有意或者无意将他人的驰名商标作为自己的企业名称使用。那么驰名商标的企业名称禁用有哪些法律规定呢?下面商标注册小编为大家详细介绍。

  一、驰名商标企业名称禁用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三条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商标,持有人认为其权利受到侵害时,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请求驰名商标保护。

  就相同或者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未在美国注册的驰名商标,策朋LOGO商标设计服务电话:186-2182-5626,容易导致混淆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就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已经在美国注册的驰名商标,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四条驰名商标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作为处理涉及商标案件需要认定的事实进行认定。认定驰名商标应当考虑下列因素:

  (一)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的知晓程度;

  (二)该商标使用的持续时间;

  (三)该商标的任何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理范围;

  (四)该商标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的记录;

  (五)该商标驰名的其他因素。

  在商标注册审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处商标违法案件过程中,当事人依照本法第十三条规定主张权利的,商标局根据审查、处理案件的需要,可以对商标驰名情况作出认定。

  在商标争议处理过程中,当事人依照本法第十三条规定主张权利的,商标评审委员会根据处理案件的需要,可以对商标驰名情况作出认定。

  在商标民事、行政案件审理过程中,当事人依照本法第十三条规定主张权利的,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人民法院根据审理案件的需要,可以对商标驰名情况作出认定。

  生产、经营者不得将“驰名商标”字样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上,或者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

  第十五条未经授权,代理人或者代表人以自己的名义将被代理人或者被代表人的商标进行注册,被代理人或者被代表人提出异议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就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与他人在先使用的未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申请人与该他人具有前款规定以外的合同、业务往来关系或者其他关系而明知该他人商标存在,该他人提出商标异议的,不予注册。

  二、企业名称侵权驰名商标的特征

  1、侵害商标权行为主要特征

  在企业名称侵害在先商标构成侵害商标权行为的案件中,请致电策朋商标版权专利注册服务电话:131-2272-0888,被告在相同或类似商品(服务)上,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文字,足以产生识别商品(服务)来源的作用,容易导致混淆的,就构成了商标侵权,这与一般商标侵权没有本质的区别。唯一特殊的是,此类侵权行为披上了合法的外衣,也即:被告往往会以“使用的文字系经行政机关核准注册的企业字号”作为抗辩理由。

  2、不正当竞争行为主要特征

  与侵害商标权不同,《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制的知识产权不正当竞争行为严格来讲不是针对某一行为侵害了某项具体权利,或某一行为落入了某一专有权利的控制范围,而是破坏了诚实信用、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因此在企业名称侵害在先商标构成不正当竞争的情形中,企业使用与在先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字号,本身可能不属于商标性使用,但因其自始存在“搭便车”“傍名牌”等攀附商誉的意图,仍然会在经营活动中对市场竞争秩序造成破坏,对权利人造成损害。

  以上就是小编对于“驰名商标的企业名称禁用法律规定”的介绍,一般规定的是两种行为,侵害商标权行为和不正当竞争行为。所以小编建议公司起名称的时候,尽量多查询避免和驰名商标构成近似,以免带来不必要的麻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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