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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七条指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各项行为

发布时间:2019-10-30 19:15:10

 

据了解,绫致公司经授权许可使用第1447254号ONLY商标,并有权以自己名义通过法律手段进行维权。经过多年市场运作,ONLY已成为世界知名度的女装时尚品牌。

 

案件缘由

 

俗话说, 最美人间四月天!有市场,有利益,有心动,在“三有”的驱动下,加工印制也成为了一些企业最方便有效的经营方式,然而这样的行为毫无疑问涉嫌商标侵权,这捅出来的麻烦解决起来可没那么简单。国际知名服装品牌Only日前就遭遇被侵权的麻烦闹上了法庭。

近日,绫致时装(天津)有限公司(下称绫致公司)因认为广州市海珠区艺龙服装厂(下称艺龙服装厂)加工生产印有ONLY商标的产品,涉嫌侵犯了自己合法持有的ONLY注册商标专用权,绫致公司起诉至法院。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下称海珠法院)经审理后作出一审判决,认定艺龙服装厂侵权成立,赔偿绫致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万元“ONLY”注册商标作为绫致公司正正经经的主儿,一审判决要求艺龙服装厂赔偿也算合情合理,您说是不是这个理儿?

未经授权的代工厂也构成侵权

艺龙服装厂不服,向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提起上诉称,其根据客户要求加工服装,只赚取加工费,没有享受商标的无形价值,不应视为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行为,没有构成对涉案商标ONLY的侵犯。

在艺龙服装厂是否侵权问题上,广州知识产权法院认为,根据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艺龙服装厂在其生产的服装上使用了ONLY商标,经对比,商标驳回复审,该ONLY商标与绫致公司合法持有的第1447254号ONLY注册商标相同,使用的商品类别均为服装,属于同类商品,艺龙服装厂的行为属于侵权行为,该行为已构成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行为,且并不以是否实际获得注册商标的价值作为前提。因此,一审判决关于艺龙服装厂的加工行为构成侵权的认定正确。

在一审判决赔偿数额是否合理问题上,广州知识产权法院经审理认为,艺龙服装厂称服装原料及侵权标识均是客户提供且事后全部被没收,但没有提供任何涉及委托加工的证据,故无法认定其所称的加工来源是否真实,亦无法认定其实际加工的数量是否即为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的数量,策朋LOGO商标设计服务电话:186-2182-5626,艺龙服装厂声称没有获利,缺乏依据。此外,一审法院适用法定赔偿方式酌情确定艺龙服装厂向绫致公司赔偿万元,该数额不存在畸高的情形。

延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保护   实际上,商标法对于商标专用权的保护还是较为彻底的。《商标法》第五十六条明确指出:注册商标的专用权,策朋商标申请注册全国服务热线:400-658-2688,以核准注册的商标和核定使用的商品为限。第五十七条指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各项行为:

(一) 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

(二)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

(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四)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

(五)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

(六)故意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便利条件,帮助他人实施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的;

(七) 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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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此案中艺龙服装厂的行为正好属于该条第一款,未经许可,在同种商品(衣服)上使用相同商标(ONLY);如果属于客户提供衣服纸样、原料及其标识,那应当提供证据证明纸样、原料及标识来源;如客户方面无授权应连同客户一齐问责侵权事宜。

面对侵权我们该怎么做

 

事实上绫致公司的“ONLY”商标并不是第一次遭受侵权了,2007年绫致公司就有因他人在亿贝易趣网大量销售含有“ONLY”商标的商品而将该平台诉至法院的经历。

绫致公司的反抗值得鼓励与赞赏,面对来势汹汹的侵权行为就应该扛起法律的旗帜,将侵权行为打压下去。如果绫致公司在遭遇贴牌山寨后没有及时处理、严厉打击,一定会助长山寨品的嚣张气焰,这只会让市面上的山寨越来越多,其知名度、品牌名声都会遭受巨大的打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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