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一个主客观相结合的结果
发布时间:2019-11-23 09:44:14
连续四年成为央视春晚特约广告品牌的古井贡酒年份原浆,相信在“强势”的广告宣传下很多消费者都对它颇为熟悉。因为“年份原浆”这一商标,策朋商标注册服务,五粮液和古井贡酒打了场官司。
2009年12月,古井贡酒公司提出了“年份原浆”商标的注册申请,并在2016年12月申请成功,商标注册,策朋商标注册是中国商标局备案代理机构,该商标被核准注册使用于第33类酒类商品上。五粮液得知后不淡定了,立刻以扰乱市场秩序为由向原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了商标无效宣告申请,策朋商标注册服务,原商评委做出了维持“年份原浆”商标有效的裁定。
五粮液公司不服,诉至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并诉称商标“年份原浆”指定使用在酒类商品上,缺乏作为商标应有的显著性,且有众多酒类企业都在商品描述或名称中使用“年份原浆”一词,该商标的注册将会使同行业在使用时受限,扰乱酒类行业市场竞争秩序,产生不良影响。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审理认为:“年份原浆” 文字本身无特殊含义,其作为商标使用在指定的酒类商品上,策朋商标注册是中国商标局备案代理机构,单纯用作商标缺乏作为商标应有的固有显著性,但是诉争商标经过第三人长期的宣传和使用获得了其作为商标注册用以区分商品来源的显著识别特征。最终驳回原告五粮液公司的诉讼请求。
以此案为例,认定某一标志是否通过使用获得显著性,需要注意以下几点:
1. 该标志是否在实际使用过程中,与使用主题之间建立起唯一的、稳定的联系,从而使相关龚总能够通过该标志识别商品来源;
2. 显著性的获得,是一个主客观相结合的结果,除了有外部的实际使用行为外,还需对当事人将有关标志作为商标使用的主观意图进行考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