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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国《商标法》第四条规定

发布时间:2019-12-20 19:38:24

根据我国《商标法》第四条规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对其商品或者服务需要取得商标专用权的,应当向商标局申请商标注册。

因此可得出,个人是可申请商标注册。但以自然人名义办理商标注册、转让等申请事宜,除按照有关规定提交《商标注册申请书》、商标图样等材料外,策朋商标注册服务,还应当注意以下事项:

(一)申请人为个体工商户的,可以以其《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登记的字号作为申请人名义提出商标注册申请,也可以以执照上登记的负责人名义提出商标注册申请。以负责人名义提出申请时应提交以下材料的复印件:

1、负责人的身份证;

2、营业执照。对经营范围不进行审查。

(二)申请人为农村承包经营户的,可以以其承包合同签约人的名义提出商标注册申请,申请时应提交以下材料的复印件:

1、签约人身份证

2、承包合同。

(三)其他依法获准从事经营活动的自然人,可以以其在有关行政主管机关颁发的登记文件中登载的经营者名义提出商标注册申请,商标异议,策朋商标注册电话:021-59553358,申请时应提交以下材料的复印件:

1、经营者的身份证;

2、有关行政主管机关颁发的登记文件。

(四)申请人为农村承包经营户的,提出商标注册申请的商品和服务范围,应当以其自营的农副产品为限;申请人为除个体工商户或农村承包经营户之外的其他依法获准从事经营活动的自然人的,应当以其在有关登记文件核准的经营范围为限。

(五)对于不符合《商标法》第四条规定的商标注册申请的不予受理。(商标法第四条: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商标异议,策朋商标注册是中国商标局备案代理机构,对其商品或者服务需要取得商标专用权,应当向商标局申请商标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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