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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不使用的注销商标注册

发布时间:2020-04-12 17:21:12


注销商标注册办理公司
基于不使用的注销商标注册
如果商标权,专有使用权或非专有使用权的持有人连续三年或更长时间未在中国使用任何指定商品和指定服务的注册商标,则任何人均可提出与相关的指定商品或指定服务有关的取消商标注册的审判请求(《中国商标法》第50条)。
在提出审判请求的地方,除非被要求方证明商标权,专有使用权或非专有使用权的任何持有人已将中国的注册商标用于任何指定商品或指定产品在请求进行注册之前的三年内,与请求有关的服务,商标权持有人可能不会阻止与相关指定商品或指定服务相关的商标注册的取消。
 
但是,在被要求方仅显示与相关指定商品或指定服务相关的不使用注册商标的原因时,该规定将不适用。
注册商标的使用包括从常识角度考虑与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使用,将被接受以证明使用注册商标。
 
例如,由与注册商标相同但字体不同的字符组成的商标,与注册商标使用不同字符,平假名字符,片假名字符或拉丁字母字符写成的商标,但在术语上与注册商标相同在发音和概念上,由外观上与注册商标相同的图形组成的商标将被接受以证明使用该注册商标。
当权利人无法证明使用注册商标或无法说明无法使用的原因时,将作出撤销的审判决定,并撤销商标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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