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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者被侵权人因被侵权所受损失难以确定的

发布时间:2019-10-16 12:59:22

第五十一条 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以核准注册的商标和核定使用的商品为限。

    第五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策朋商标注册是中国商标局备案代理机构,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

    (二)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三)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

    (四)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

    (五)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

    第五十三条 有本法第五十二条所列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之一,引起纠纷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请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专门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并可处以罚款。当事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处理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向人民法院起诉;侵权人期满不起诉又不履行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进行处理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当事人的请求,可以就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五十四条 对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有权依法查处;涉嫌犯罪的,应当及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五十五条 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已经取得的违法嫌疑证据或者举报,对涉嫌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进行查处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一)询问有关当事人,调查与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有关的情况

    (二)查阅、复制当事人与侵权活动有关的合同、发票、帐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

    (三)对当事人涉嫌从事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活动的场所实施现场检查;(四)检查与侵权活动有关的物品;对有证据证明是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物品,可以查封或者扣押。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行使前款规定的职权时,当事人应当予以协助、配合,不得拒绝、阻挠。

    第五十六条 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策朋专业办理商标注册、专利申请、版权登记保护,为侵权人在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策朋专业办理商标注册、专利申请、版权登记保护,或者被侵权人在被侵权期间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包括被侵权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前款所称侵权人因深圳商标注册侵权所得利益,或者被侵权人因被侵权所受损失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十万元以下的赔偿。

    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的并说明提供者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七条 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有证据证明他人正在实施或者即将实施侵犯其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如不及时制止,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责令停止有关行为和财产保全的措施。

    人民法院处理前款申请,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至第九十六条和第九十九条的规定。

    第五十八条 为制止侵权行为,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做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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