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
发布时间:2019-10-16 14:47:48
其实简单通俗的来说就是组合商标只能一起使用,不能拆开使用,否则会被撤销商标权。
根据《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策朋商标注册服务,深圳商标注册人自行改变其注册商标的文字、图形或者其组合的,策朋专业办理商标注册、专利申请、版权登记保护,即属于擅自改变注册商标的行为。深圳商标注册多数都是分开注册,灵活使用。
而在未经核准注册的商标上加注注册标记,包括在注册商标核准使用的商品范围之外的其他商品上使用该商标并加注注册标记,则属于冒充注册商标的行为。那么,如何掌握和区分“自行改变注册商标的文字、图形或者其组合”和“冒充注册商标”二者之间的关系和界线呢?这需针对具体商标案件个案认定,但其基本原则是:对注册商标作局部或较轻微的改动(如改变商标文字部分的字体,或在不改变图形主体的前提下对图形部分作某些变动或增减等)的,属于《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所述的行为;
但如果对注册商标的主体部分(包括文字和图形)进行较大的或根本性的改变,则该商标应视为一个新的商标,策朋商标注册是中国商标局备案代理机构,在此商标未经注册前就在使用中加注注册标记,则属于冒充注册商标的行为,将受到工商部门查处。因此,应重新申请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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