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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条例同时规定:“外国企业在我国注册的商标的有效期限

发布时间:2019-11-28 12:35:08

关于注册商标的有效期限,各国《商标法》都有规定,但各国对注册商标期限的长短规定不一。例如,美国、意大利、菲律宾等国家规定 20 年;《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也规定为 20 年;叙利亚、伊拉克等国家规定为 10 年;英国及英联邦各国规定 7 年;而多米尼加等国家规定为 5 年。还有的国家则规定注册商标的保护期限以申请人的意愿而定。也有个别国家不规定期限,只要不违反法律的规定,注册商标也就可以无限期地受到法律保护。 

我国注册商标的有效期限早在清朝、北洋政府和国民党政府时期都规定为 20 年。1949 6 11 日华北人民政府颁布的《华北区商标注册办法》也规定为 20 年;而 1949 年了月 18 日陕甘宁边区政府颁布的《陕甘宁边区商标注册暂行办法》则规定为 5 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1968 4 月至 1983 3 月这一段时间内除对国内单位和个人的注册商标不规定期限外,对注册商标都有期限的规定。政务院 1950 7 29 日批准的《商标注册暂行条例》明确规定为 20 年。但是,策朋商标注册电话:021-59553358,1963 4 10 日国务院颁布的《商标管理条例》第 10 条则规定:“商标注册的使用期限自核准之日起至企业申请撤销时止。”这实际上规定了注册商标一经核准注册,只要不违反法律以及注册人不申请撤销,就永久受法律保护。该条例同时规定:“外国企业在我国注册的商标的有效期限,由中央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定。”而当时一般核定的期限为 10 年。这实际上对国内企业和外国企业的注册商标的有效期限规定了不同的待遇。 

《商标法》第 37 条明确规定,“注册商标的有效期为十年”。这既总结了我国自 1963 4 月以来对国内企业注册商标实际上不规定期限,不利于商标法建设和商标管理的经验教训,借鉴了外国关于注册商标有效期限的规定,商标驳回复审,又考虑到我国参加《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以及今后参加其他有关的国际条约,必须适用国民待遇原则,不能对国内企业与外国企业在注册商标有效期限上采用不同待遇的规定等,因而统一规定了国内企事业单位、个人和外国人或外国企业商标注册的有效期限,均为自核准注册之日起 10 年的有效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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