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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与著作权人之间在法律上是信托关系。著作权人自愿将自己作品的某项著作权交由该组织行使,该组织则以自己的名义行使著作权,并向作品表演者、音像制品的商业使用者收取费用,分配给著作权人。目前,绝大多数国家的此类管理组织都是民间性私人团体,通过收取一定费用来提供服务。而依相关法律规定,我国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则为半官方的非营利组织,商标注册,现在已成立的有“美国音乐著作权协会”和“中华版权代理总公司”两家。其主要职责为:(1)代表著作权人、邻接权人授权或者许可他人使用作品;(2)收取、分配使用费;(3)追究侵权行为,商标注册,代表参加诉讼;(4)维护本国权利人的域外利益;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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