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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注册人应当转让在同类商品上注册的相同或者近似商标

发布时间:2020-06-11 14:11:17

转让注册商标的,商标注册人应当同时转让在同类商品或者服务中注册的同类商标或者在同类商品或者服务中注册的同类商标。未同时转让的,由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以下简称商标局)通知商标注册人限期改正。商标注册人逾期不改正的,视为放弃该注册商标的转让申请。

转让注册商标的,商标注册人应当同时转让在同类商品或者服务中注册的同类商标或者在同类商品或者服务中注册的同类商标。未同时转让的,由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以下简称商标局)通知商标注册人限期改正。商标注册人逾期不改正的,视为放弃该注册商标的转让申请。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因甲方未查明房屋产权,终止合同的通知缺乏理由,明石公司未将类似商标一并转让,致使合同无法履行,无效,但开一家专营店并没有违约。据此,一审法院决定解除双方合同,将部分费用退还明石公司,并向明石公司支付违约金。方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根据我国《商标法》第四十二条规定,转让注册商标的,商标注册人应当转让在同类商品上注册的相同或者近似商标,或者转让在同类商品上注册的相同或者近似商标。这一规定是2013年《商标法》第三次修订时增加的新条款。其目的是防止消费者因注册商标转让而混淆商品来源,损害他人或社会公共利益。根据《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转让注册商标,商标注册人未转让在相同或者近似商品上注册的相同或者近似商标的,商标局应当通知注册人限期改正;注册人逾期不改正的,视为放弃转让注册商标的申请,商标局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

本案涉及同类商标的分割、转让是否导致转让合同无效,关键在于确定《商标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的法律性质,即:,该条款是行政强制条款还是有效强制条款。属于行政性规定的,转让合同有效;属于有效规定的,转让合同无效。在将上述规定与行政规定和现行规定相区别时,首先要弄清楚强制性规定是否有明确具体的法律规定,以及这一法律规定是否对违反强制性规定作出了明确的否定性评价。如果确实给予否定评价,则合同无效或不成立,商标注册、登记版权保护、专利申请等相关知识产权业务办理请您加微信号:18621825626,上述规定具有较强的效力制度性规定。如果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违反本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或者不成立,也可以从保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角度出发。如果合同违反强制性规定并继续有效,将与国家公共利益产生严重冲突。在这种情况下,这一规定应归类为有效的强制性规定。如果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合同无效或者不成立,策朋商标申请注册全国服务热线:400-658-2688,从保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角度出发,即使合同违反强制性规定并继续有效,也不会与国家公共利益相冲突,并且不会对其造成损害,但会对当事人的利益造成损害,则上述规定属于行政强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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